11月24日,成都市住建局、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其中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70%,剩余房源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其中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70%,剩余房源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
公证机构将按照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分类及顺序,实施公证摇号排序。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前,登记购房人选购后所退房源或剩余房源,按照公证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登记购房人选购后所退房源或剩余房源,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并在销售前发布公告,优先向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
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以下顺序分别对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购房资格进行复核:
第一顺序: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
第二顺序: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
第三顺序:不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并具有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第四顺序: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但具有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按照上述复核顺序,复核确认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人数分别达到其房源数3倍时,购房资格复核工作结束。复核过程中,第一顺序人数超过其房源数3倍以上时,按其在该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依次复核;第一顺序的登记购房人数未达到其房源数3倍时,依次复核第二顺序的登记购房人资格,以此类推。
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以内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有序销售。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至3倍之间的,按原有规定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20%,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后剩余房源的60%,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无房居民家庭选购后剩余房源用于普通购房家庭选购。
根据《通知》,购房资格复核结束后,由购房资格审核部门将复核通过的登记购房人名单提交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并由开发企业即时将名单在其网站、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公示期结束后,未进入登记购房人名单的购房人,可立即参与本项目其他批次或其他商品住房项目的报名登记。
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通知》明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12个月内累计放弃已选购房源达到2次的,自其第2次放弃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