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0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童话大王”郑渊洁处获悉,傍名其笔下人物“鲁西西”的争议商标“卤西西”行政诉讼一案近日一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纤维宝(北京)公司起诉,维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原裁定,争议商标“卤西西”因具有不良社会影响被宣告无效。2018年7月,商标“卤西西”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卤西西”所属公司——纤维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于2018年12月开庭审理。
10日,郑渊洁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他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此次判决有助于保护原创、鼓励创新,也是对在商业活动中的利用谐音、形近字搭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歪风从司法层面予以叫停、亮红灯。
商标“卤西西”傍名“鲁西西”行政诉讼案一审宣判 驳回起诉维持原无效裁定
开庭近两年后,11月10日,“童话大王”郑渊洁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商标“卤西西”涉侵权案一审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纤维宝(北京)公司起诉,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裁定正确,“卤西西”商标维持原裁定,宣告无效。
鲁西西是郑渊洁创作的一名童话人物,诞生于1981年,在郑渊洁笔下,鲁西西是一名乖巧懂事的女孩。2007年,有读者拿着“卤西西”牌熟食问郑渊洁,是不是他生产的。哭笑不得的郑渊洁发现,“鲁西西”被傍名了。
认为“卤西西”傍名“鲁西西”,2017年,郑渊洁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第10409714号“卤西西及图”商标予以无效。2018年,他收到“卤西西及图”无效宣告裁定书。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 “鲁西西”为郑渊洁创作的童话作品中的主人公名称,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文字“卤西西”与申请人创作的童话作品中的主人公名称“鲁西西”呼叫相同、含义无明显区分,被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准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使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的出处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卤西西”所属公司——纤维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定。该案于2018年12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卤西西”是否产生不良影响成争议焦点 原告方认为没有傍名必要
庭审中,商标“卤西西”是否傍名“鲁西西”、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成为双方争议焦点。被告国家商评委坚持此前的无效宣告裁定意见,认为“鲁西西”为人称“童话大王”郑渊洁所创作的童话作品中主人公的名称,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文字“卤西西”与申请人创作的童话作品的主人公名称“鲁西西”呼叫相同、含义无明显区分,被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准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使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的出处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原告纤维宝(北京)公司认为,争议商标“卤西西”由原告独创,并非傍名“鲁西西”。其中,“卤”取自“卤制食物”,“西西”取自已故创始人胡艳女儿的小名“西西”,并没有攀附第三人公司及“鲁西西”声誉的主观故意。此外,原告方认为,作为一个生产卤制品的企业,他们没有攀附郑渊洁笔下童话人物“鲁西西”的必要。
原告方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而本案中商标“卤西西”是臆造词,图形为一个男孩,本身并不会对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同时,人物角色“鲁西西”是虚拟人物角色名称,不是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因此争议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不违反《商标法》上述规定。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现有证据,郑渊洁童话作品和其中“鲁西西”人物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卤西西”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的“猪肉食品”等食物类商品上,会令相关公众,尤其会给相关童话作品的读者带来不适。同时,该种方式命名的标识在达到吸引眼球、增加商业机会的同时有违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不利于社会主义善良风俗的推广,应该认定具有不良影响。原告关于“卤”加其创始人女儿名字作为商标来源的主张与常理不符,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认定结论正确,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纤维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0日,原告纤维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陈玉韩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针对该判决是否继续提出上诉,客户方面尚未与她沟通。
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兵认为,《商标法》十条一款八项中“不良影响”条款,主要适用于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卤西西”是否违反成了该案争议焦点,但王建兵表示,如果一方大量抢注类似商标则可能被认为影响公序良俗,则适用于十条一款八项,“这也是现在《商标法》重点打击的行为。”
郑渊洁:该判决有助于保护原创、鼓励创新
“卤西西”是郑渊洁众多遭抢注商标中第一个因谐音被宣告无效的商标。10日拿到判决书后,郑渊洁非常激动,他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他为“鲁西西”维权七年,今日终于成功。郑渊洁说,他认为这个判决不只是他保护知识产权的一次成功,更在中国商标领域具有意义:对于在商业活动中的利用谐音、形近字搭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歪风从司法层面予以叫停、亮红灯。
郑渊洁认为,本判决将极大改善中国营商环境,保护原创,鼓励创新。“此前有企业使用‘河底捞’经营餐饮,逼迫海底捞2天内申请注册了‘池底捞’‘海底捡’等263个商标,这是我们的商标注册和使用领域生病了。”郑渊洁说,而这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争议商标“卤西西”的判决,则是治疗商标领域生病的一剂良药。其意义,远远大于一个商标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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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月朦
编辑/董伟
校对/李建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