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北青快评 | 为退房退款岂能编造“强制购房”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0-26 16:35

日前,有媒体报道“男子跟团免费游被强制购房”的情况,山东省乳山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连夜对涉事房地产和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姚某某于10月6日在同学的陪同下,参加了金鼎房地产公司组织的看房团来乳山考察,并自愿购房。报道中所称的限制自由、强制买房等情况均不属实。

当事人姚某某已发表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本人为达到尽快退房、退款的目的,就购房过程与媒体进行了不正确表达,尤其是限制人身自由,不让睡觉,强制买卖等现象其实是不存在的。本人对此事产生的不良影响,表示抱歉。”至此,这起引发舆论关注的“强制购房”事件,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让人“虚惊一场”。

过去,“零团费”“低价游”伴随着强制购物,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旅游业形象,各地对这种现象严加治理。没有想到网上竟然出现“男子跟团免费游被强制购房”,假如这一事件属实,说明免费游从强制游客购普通商品升级为强制购房,影响显然更恶劣。但官方调查和当事人均证实,这是一起为达退房退款目的编造的假新闻。

假新闻现象在国内外都存在,部分假新闻就是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编造的。假新闻不仅浪费媒体资源,还误导了公众。此外,还对某些方面的形象、信誉造成伤害。拿上述案例来说,姚某某编造“强制购房”,既损害涉事房企形象,也可能影响乳山形象。如果涉事房企追究造谣诽谤责任,姚某某要承担后果。

每一位购房者购房之前都应该高度谨慎,一旦签约、付款,就必须遵守合同约定,这是公民或者消费者应有的契约精神,即使后悔了想退房退款,也应该按照合同条款或法律法规操作。而不应该编造“强制购房”,通过舆论施压房企达到目的,因为造谣诽谤不仅涉嫌侵权,也未必能达到退房退款的目的。

这一事件同时暴露出当地缺乏对购房者“后悔权”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房子基本上都是现场销售,所以购房者“后悔权”目前不受法律保障。不过我国已有房企、城市允许购房者“后悔”并保障“退房权”。

比如某些大型房企公开承诺“无理由退房”,这是一种营销手段,也体现出自信,但满足相关条件才会退房,并不是想退就退,问题是相关条件由开发商制定,开发商拥有最终解释权。真正值得推广的是去年广东东莞市住建局和该市工商局推行的买家在楼盘认购后“两天内可无理由退定”,此举可切实保障购房者“后悔权”。

能否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全面推行“无理由退定”值得考虑。由于购房对很多家庭来说是最大一笔支出,一旦购房不慎重,对某些家庭有可能是灾难性影响。再说,不少开发商卖房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诱导等行为,容易干扰购房者理性决策。只有赋予购房者一定的“后悔权”,才能最大化保障消费者权益,遏制房企虚假宣传。

如果政策法规赋予购房者“后悔权”,上述事件中的姚某某或许不至于编造“强制购房”。当然,即使赋予购房者“后悔权”,也是有时间、未入住、未装修、未损坏等条件限制的。

文/冯海宁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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