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介绍,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也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公检法机关将“碰瓷”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之一。但在案件办理时,需要更为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指导。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介绍,《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碰瓷”行为的定性处理、公检法办案部门分工配合、加强宣传教育等内容。
一是规定了对“碰瓷”违法犯罪活动的定性处理。《指导意见》在对以往办案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在实施“碰瓷”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
同时,还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二是对公检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公检法机关严格履职,依法及时开展对此类案件的现场处置、侦查取证,起诉、审判工作,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另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三是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依法给予从严或者从宽处罚。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四是强化宣传教育。要求公检法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揭露“碰瓷”违法犯罪,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高语阳
编辑/熊颖琪
校对/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