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上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在认真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研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10月2日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梳理发现,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将新冠肺炎疫情纳入乙类传染病,并明确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明确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此次修订还还完善了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报告责任及时限要求,建立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乙类传染病新增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新冠肺炎两种
该征求意见稿一方面总结了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分析总结了此次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项,找准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修法工作。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传染病分类制度,明确提出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并对不同类别传染病在监测范围、报告主体、报告时限等方面进行了区别规定,进一步突出重点,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强制管理、强制隔离治疗、强制卫生检疫,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27种传染病,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其中新增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以及今年新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丙类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监测管理,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流行的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确定和调整各类传染病名录予以公布。其中,甲类传染病名录须报国务院批准。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发现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疫情应2小时内上报
征求意见稿对部分法条进行修订之后,重点突出了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防控。在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的基础上增加“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并进一步完善报告、管控方面的针对性措施。此外,还完善了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报告责任及时限要求,建立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
比如,征求意见稿第36条明确,“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疫情报告和其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报告。
该条文还明确了上报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对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该条文明确,“国家对发现并报告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完善监测制度、重构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通过多渠道开展监测,建立临床医疗、疾病控制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传染病疫情预警制度,由各级疾控机构根据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发布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
征求意见稿重构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由中国疾控中心定期公布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传染病出现跨省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公布。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防控措施,细化分级、分层、分流的救治相关规定,增加公安、工信、交通等部门配合疾控部门开展流调职责,强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作用,增加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健全传染病救治网络建设,包括构建平战结合的综合救治体系,将建设方舱医院等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治疗中的作用。此外,还要加强传染病防控制度保障。明确传染病救治相关费用支付承担规则,建立应急物资、能力储备制度。
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个人和单位不配合实施传染病防控措施等情形的处罚规定。比如,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拒不履行政府发布的防控决定、命令的,拒不接受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流行病学调查等防控措施的,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以及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有其他干扰、阻碍、妨害传染病疫情防控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可在本月15日前提出意见
国家卫健委表示,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包括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网址:http://www.nhc. gov.cn),进入网站首页左侧的“互动”中“征求意见栏”,点击“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发送信息至电子邮箱:weishenglaw@nhc.gov.cn。通信地址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邮编:100191,来信时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编辑/张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