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和刘某向朋友借600万元做生意,因为还不上钱,法院将于10月14日拍卖其名下一辆英国进口的“小金人”劳斯莱斯,起拍价255万余元,刚上架就迎来近万人围观,160余人设置开拍提醒。
借了600万 搭上一辆劳斯莱斯
曹某诉称,2018年5月,刘某和艾某向自己借了600万元用于做生意,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6月30日,借款利率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当日,曹某就去银行给二人汇款。他说,借款到期后,艾某找到自己协商还款事宜,双方约定以艾某名下一辆劳斯莱斯汽车折抵400万元偿还债务,为此双方又指定第三人刘先生,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由于截至2018年8月27日,艾某仍未偿还利息的25.2万元,以车抵债的400万元应当先偿还利息,剩余374.8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故未偿还资金为225.2万余元。曹某将艾某、刘某二人告上丰台法院。
艾某与刘某辩称,关于借款本金600万元的事实表示认可,但曹某主张用那辆劳斯莱斯抵偿400万元债务不属实。“我方认可尚欠曹某借款本金600万元,相关利息也未偿还。”艾某说。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的劳斯莱斯在2018年4月25日由他人过户登记给艾某,同年6月1日抵押给曹某,8月27日该车解除抵押后,由艾某过户登记给了当时和曹某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时的第三人刘先生。
另查,艾某曾就与曹某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一事,将曹某、刘先生、北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告上北京西城法院,诉求买卖合同无效,并索赔机动车使用费及折旧费共100万元,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丰台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对民间借贷关系表示认可,艾某、刘某迟延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艾某和刘某认可借款尚未偿还,故曹某要求艾某、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25.2万元理由正当合理。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应予支持。
但需要说明的是,针对剩余部分的借款本息,曹某主张艾某以车辆折抵400万元,但艾某对此并不认可,故法院对剩余部分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判令艾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向曹某偿还借款本金225.2万元,并支付利息。
该车先后5次被法院查封 刚上架就迎来近万人围观
艾某、刘某因未能如约履行法律义务,艾某名下这辆黑色劳斯莱斯将被丰台法院拍卖。据鉴定结果显示,该车辆为英国制造生产,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420kw,初次登记日期为2015年1月5日,检验有效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现场勘查车辆整体状况良好,行驶里程为10.4万公里,车身无剐蹭划痕,无优先购买人。
根据丰台法院提供的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单中显示,该车曾于2018年先后5次被北京法院查封。评估价值为363万余元。
法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上午10点开始不带牌拍卖,起拍价255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1万元,每次延时周期5分钟。
10月2日上午淘宝刚刚上架这辆劳斯莱斯,就迎来9800多人围观,260余人设置开拍提醒。值得注意的是,参与拍卖必须提前缴纳50万元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丰台法院提醒,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的,视为放弃拍卖标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拍卖。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款的,该部分差价及产生的额外费用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法院可责令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文/王浩雄
编辑/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