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深,一口闷,感情厚,喝个够。”中国人的好客,在酒席上发挥得淋漓尽致。由于酒文化的普遍存在,在情谊行为中因饮酒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亦极为常见。
聚会喝酒发生意外,参与者到底应不应该负连带责任呢?日前,长沙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聚会喝酒后意外坠楼身亡
张某、谢某、胡某与李某系湖南某学院同班同学。李某从外地回长沙后提议聚餐,2019年4月某日晚,四人相约至学校附近的饭店聚餐。
聚餐前,谢某、胡某又邀请了罗某、刘某等8人参加上述聚会。而多名受邀者在这次聚会前均不认识李某。
酒足饭饱后,张某与谢某一同送酒醉后的李某至居住小区的电梯内。
次日上午八时许,物业工作人员在小区电梯风口井底发现李某尸体。经调查取证,长沙县公安局认为李某死亡“排除他杀,属意外高空坠楼死亡”。
李某家属请求长沙县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谢某、胡某、罗某、刘某、杨某、张某晶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678960元、丧葬费4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酒后摔死,酒友需承担一定责任
“好友相约一起吃饭、共同饮酒是社交情谊行为,其本身并无过错,但共饮人中有人过度饮酒,明显存在危险的可能性时,其他共饮者基于先前的共饮行为,相互之间便产生了合理限度的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劝告、照顾、护送、通知他人等,义务人应作为而未作为致使损害结果发生的,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承办法官介绍,李某是在喝醉后误以为自己已经到家的情况下,掉入电梯风井死亡,其死亡与先前过量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张某、谢某明知李某饮酒过量,并在饭店摔跤的情况下,未将李某送进屋内,也未联系其同住人员或其家属,待李某进入电梯后也未联系李某本人或同住人员进行安全确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同理,被告胡某明知李某饮酒过量的情况下,没有护送李某回家或者通知其同住人员或家属,应当与被告张某、谢某承担同等的责任。
被告罗某、刘某虽比被告张某、谢某和胡某早离开,但基于先前的共饮行为,相互之间产生了合理限度的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张某晶、杨某未与李某同桌吃饭喝酒,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被告张某晶、杨某对李某有劝酒或者灌酒的行为,故原告李某家属要求被告张某晶、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并非第一次喝酒,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及能预见过度饮酒的潜在危险和后果,且在明知第二天早上要乘高铁去外地出差的情况下,仍然提议聚餐,放任自己醉酒,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
结合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的大小,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张某、谢某、胡某各承担3%的责任,被告罗某、刘某各承担1%的责任,剩余89%的责任由李某自行承担。
因此,被告张某、谢某、胡某应分别向原告李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922元(764070.5元×3%),被告罗某、刘某应分别向原告李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41元(764070.5元×1%)。
法官提醒:聚餐本来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谁也不希望出现意外。在与亲朋好友的共同饮酒中,非强制礼节性劝饮是传统民风民俗,如果饮酒出现了人身损害事故,首先要承担责任的是饮酒者自己。
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5、酒局的组织者,未承担控制客人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