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教育部:原则上不以人名命名高校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8-31 17:10

教育部8月31日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

该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办法》要求,高校命名不得冠以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和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办法》还强调,高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高校应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雷嘉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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