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同学玩捉迷藏时,姚某爬到了教室的窗台上,然而窗外没有安装护栏等防护措施,姚某不慎坠楼致六级伤残。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校方二审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应担主要责任,承担60%的赔偿比例。
事发当天午饭后,某学校五年级某班的孩子们在教室玩起了捉迷藏,姚某“躲”到了窗台上,不慎从位于四层的教室窗户掉下摔伤,致左股骨及胸椎压缩性颈骨折。经鉴定,姚某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
姚某的家长称,当时孩子们在教室内游戏已持续了一段时间,但巡视老师并未发现、制止。教室位于四层,但窗户并未加装护栏等保护装置,窗户可以完全打开且无纱窗保护,教育设施有严重缺陷。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姚某将学校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学校则认为,事发时姚某已经11岁,应当能预见到站在窗台上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危险性。学校始终严禁学生在课间和课后做危险游戏,进行了安全教育,已经尽到管理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教室窗户一侧打开,几名同学午餐后在一轮躲猫猫游戏结束后再次开始新一轮游戏,时间上具有一定持续性,巡视老师自始至终未曾发现相关隐患,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事发时姚某为年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站或躲在窗台附近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其对此应有较大程度的认识,故一审判决学校承担40%的责任。
姚某认为一审判决校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过低,故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学校的事发教室窗户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教室位于四楼,窗户一侧打开,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极易发生人、物的坠落事故,此为导致姚某坠落的主要原因。事发时段虽有值班老师巡视,但却未发现学生们已经持续一段时间的躲猫猫游戏藏身处潜在的危险性。此外,学校虽有安全教育材料,但对学生们的安全教育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综合以上几项因素,三中院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姚某的坠楼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姚某对攀爬窗户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识,但未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玩游戏时攀爬窗户最终坠落受伤,自身亦具有过错。综合全案情况,三中院二审改判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承担60%的赔偿比例。
编辑/马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