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疫情防控第八场新闻发布会。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局长张景春表示,对于不遵守防疫要求的行为,视情节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法律责任。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信谣、传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不仅可能涉及行政拘留,严重者还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张景春表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绝大多数市民按照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要求配合防疫工作,但也有个别市民不遵守防疫要求,比如不按照小区防疫规定随意进入,甚至串门聚餐聚集,不配合核酸检测工作、辱骂工作人员,进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集中或居家隔离期间发热不及时报告等现象。
张景春表示,对于此类行为,视情节需承担以下三种法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造成恐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是行政责任,拒不执行当地政府在疫情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是刑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情节严重者,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有人在疫情期间造谣,散布谣言,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信谣、传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不仅可能涉及行政拘留,严重者还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履行好个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才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夕
编辑/付垚
校对/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