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明确了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减轻单位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与去年相比没有变化,仍为上年标准。
据了解,今年,本市以2019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6168元,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其中,2020年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6541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2%,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2020年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3613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4713元。
自2020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其中,参保人如选择缴费基数上限缴纳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30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18.49元;选择按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2.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43.36元。
对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缴费额度不变,其中,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16.78元、失业保险费7.23元。
参保人如果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将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此外,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9732元,下限为5360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85.66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9.38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解丽
编辑/李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