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2020年2月6日故意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马建国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20年3月1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建国故意杀人一案并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建国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3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查明,2020年2月5日,红河县石头寨乡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该乡么索村委会通往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之间名为“咪卡”的地方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实施道路管控和限行。2月6日18时20分许,马建国驾驶车牌号为云GPN612的小型面包车载人行至该卡点时,同行村民马克龙(另案处理)下车搬除路障,并不服从卡点工作人员的管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马建国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贵周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朝张贵周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队员李国民腹部进行捅刺,造成张贵周、李国民二人死亡。张贵周系红河县财政局下派的扶贫干部,李国民系红河县石头寨乡干部。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马建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马建国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拒不遵守防疫政策和交通管控措施,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虽然马建国具有自首情节,但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马建国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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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