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7月2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上海分局原副局长马路一审获刑8年6个月。
公开信息显示,马路于2004年8月至2009年7月,在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工作,担任正处级审计员;于2009年7月至2018年2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上海分局工作,担任副局长,其间分管财务审批等工作。
2019年7月,官方发布消息称,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上海分局原副局长马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近期公布的这份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马路利用担任XX驻上海特派办正处级审计员、XX局上海分局副局长等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钱款共计1,185万元。
其中,在2016年,被告人马路接受Z公司董事长周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违反申诉上报程序,直接将Z公司举报XX保险公司非法增资侵犯其股东权益的申诉材料递交给时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项某(即项俊波)。项某违反工作流程,进行批示、干预。2017年至2019年,马路向周某1索取和非法收受的钱款共计610万元,嗣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为亲属购房、个人消费等。
另外在2007年,被告人马路接受XX厂投资人曹某的请托,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河南省XX厅副厅长张某1等人,为违规办理该厂所有的西马楼铁矿采矿许可证等事项提供帮助。2011年,被告人马路又接受曹某的请托,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Z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XX重庆市分行)行长冯某为曹某洽谈收购该行不良资产项目提供帮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马路向曹某索取或非法收受的钱款共计455万元,嗣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为项某(即项俊波)购买肖像画、个人消费等。2018年12月29日,马路为逃避组织调查,将其中250万元返还曹某。
此处,证人徐某的证言、银行流水、画像证明:徐某应马路提议,为项某画一幅肖像画,约定价格80万元。2017年初,项某出事了,马路和郑某1担心被牵连进去,为应付调查,和他约定之前用80万元买的是其他画,之后郑某1来取走了一幅武汉女企业家的肖像画。
澎湃新闻注意到,担任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主席、党委书记之前,项俊波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改制后)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今年6月,项俊波受贿案一审宣判,项俊波获刑11年。他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另据上述判决书,在贪污事实方面,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1年9月,时任XX局上海分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马路,利用财务报销审批的职务便利,授意下属采取虚列会务费、虚增物业费等方式套取资金,部分用于支付香烟款、因私差旅费、亲友住宿招待费等,从而个人侵吞公款共计16.5163万元。
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时任XX局上海分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马路,违反《中国XX银行干部交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不符合报销房租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财务报销审批的职务便利,自行决定报销房屋租赁费,从而侵吞公款15.6万元。
刑事判决书还介绍,被告人马路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贪污犯罪事实。案发后,马路退缴9,671,163元。监察机关冻结了曹某所持平顶山市A有限公司的相应股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路利用其担任XX驻上海特派办正处级审计员、XX局上海分局副局长等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钱款共计1,1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还利用其担任XX局上海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32.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
马路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贪污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案受贿事实,应对其所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分别认定具有坦白和自首情节。马路所犯受贿罪中部分具有索贿情节。综合考量上述情节,结合马路自愿认罪认罚和本案的违法所得退缴情况,决定对其所犯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另犯贪污罪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予以两罪并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三万元(已预缴)。被告人马路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八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二万一千一百六十三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Z公司审计局上海分局;扣押在案的钱款人民币九百六十七万一千一百六十三元折抵上述受贿、贪污的违法所得。
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公布的“双开”通报曾指出,马路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法律底线失守,放弃党性原则,浸透江湖习气,不靠组织靠“关系”,与私营企业主称兄道弟,“亲”“清”不分,爱虚荣、讲排场、高消费,作为审计监督人员,毫无自律自觉,知规违规,知法犯法。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编辑/熊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