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7月3日公布《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办法》提出要正确对待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创造创业、干事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干部在在推进改革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出现失误,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作为、主动揽责涉险,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等情形,可以容错处理。
推进改革中出现失误等六种情形可容错处理
《办法(试行)》提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办法(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对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六种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以下统称责任追究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处理:
在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落实市委重要工作部署、推进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及其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中,开拓进取、主动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者失误的;
在推进本市重要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作为、主动揽责涉险,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者引发矛盾的;
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攻坚克难、勇于破除障碍,因情况特殊复杂,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的;
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出现一定程序瑕疵的;
其他失误错误,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是否容错处理将进行六方面考察
《办法(试行)》规定,对干部的失误错误应当按照六方面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考察动机态度。是出于公心、顾全大局还是为谋私利或者局部利益;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是初次犯错还是重复犯错;是主动认错悔错改错还是漠视错误、抵触改正。
考察客观条件。是情况特殊复杂、探索性的改革攻坚还是执行常规工作任务;是客观情况发生难以预见的变化还是无视客观规律、好大喜功、急功近利。
考察程序方法。是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依法履职还是无视纪律和规矩、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重点考察是否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是否属于情况紧急临机决断。
考察性质程度。是尚无明确限制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属于轻微或者一般性错误还是严重错误、重大原则性错误。
考察后果影响。是促进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是未造成损失影响、损失影响较小还是已经造成重大事故、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是被广大干部群众肯定认可还是否定批评。
考察挽回损失情况。是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是已经有效挽回损失还是造成重大损失无法挽回。
予以容错免责的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
《办法(试行)》明确,有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事后不积极整改纠错的。
予以容错免责的,在干部考核、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职称岗位评聘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年轻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
有关责任主体要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落地,包括预防提醒制度、协作配合制度、回访教育制度、综合研判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及时容错,综合运用纪检监察建议、监督检查考核等手段推动纠错整改到位,同时严肃查处在容错纠错工作中徇私舞弊、以容错为借口故意包庇应当受到处理的干部等违纪违法行为,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搞纪律“松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泽伟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