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Qnews|女子结婚时发现5年前“婚史”?起诉要求撤销两次被驳回起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6-08 20:11

8日,广西网友林苏(化名)发帖称,2019年年底自己和男友准备领证结婚时,突然被民政部门告知其曾在2014年于河北保定进行了婚姻登记,并在2天后办理了离婚。面对离奇增加的“婚史”,林苏表示,自己2014年正在广西读书,并未到过河北保定,更别提与人登记结婚。联想到当时她曾遗失过一次身份证,林苏怀疑,可能是有人拿遗失的证件假冒自己办理了婚姻登记。

唐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2014年“林苏”登记结婚时所提交户口页中未提到林苏曾用名信息,与林苏本人目前持有的证件不符,但因民政部门未和公安机关联网,所以当时并未察觉证件有造假情况。而目前也已联系不上当年来登记结婚的新人,林苏如果想要撤销此次婚姻登记只能提供诉讼程序。事实上,2019年至2020年,林苏已先后两次向保定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县民政局撤销此前的婚姻登记,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行政诉讼不得超过5年起诉期为由,驳回了林苏的起诉。

女子登记结婚时才发现自己5年前曾有“婚史”? 结婚2天后即办理离婚

8日,一名广西网友发帖称,2019年11月份,她和男朋友在广西老家民政局登记结婚时,发现自己有一段根本不知道的“婚史”,民政的信息显示,她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保定领取了一张结婚证,并在当年6月6日离婚。“2014年的时候我还是在校学生,读书到毕业之后工作一直在广西,没有去过河北省保定市,更不认识登记信息中和我领了结婚证的李某某。”

网友称,当天她和男朋友在广西当地民政部门的帮助下,联系了登记信息中的发证机关、保定市唐县民政局,但唐县民政局回复称无权告知相关情况。

8日下午,发帖网友林苏(化名)告诉北青报记者:“广西这边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说,我的身份可能是被人冒用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要想结婚就要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我不可能拿出这些证明,此外,我也不希望自己背着这么一个婚史记录,我觉得这有损我的名誉。”

林苏回忆,2014年2月她曾经丢失过身份证,随后立即办理了新证件。可能是有人用了她的身份证进行了婚姻登记。北青报记者获取的广西当地公安局户政大队开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14年2月28日,林苏曾因证件丢失到该公安局户政大队补办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为此,2019年底,林苏和男朋友前往河北保定,向唐县民政局了解相关情况。“民政局认为,他们当时审核了登记结婚的人提供的证件,认定是真的之后,才办理了婚姻登记。”林苏随即在保定报警,林苏称,在警方的协助下,她在民政局看到了相关的登记档案。“我曾经改过名字,我手上的户口本是有曾用名这一项的,但民政局给的档案里,我的户口簿上并没有这一项信息。此外,我联系了档案中户口簿上登记民警的单位,对方称他们单位没有叫那个名字的民警。”

林苏回忆,此后她从保定民警处了解到,民警找到了2014年在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男方,“男方说是通过别人介绍和‘我’结婚了,但办理结婚后因为礼金没谈拢,在2天后办理了离婚。”

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因超过起诉期被驳回起诉

发现这些问题后,林苏向法院起诉了唐县民政局,要求撤销此前的婚姻登记。北青报记者从林苏处获取的两份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2019年12月17日,河北定州市人民法院针对其起诉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事作出裁定,以林苏起诉时已超过5年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后林苏向保定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5月27日,保定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保定中院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最长保护期限,即作出的行政行为到某一时间点后,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都不能再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林苏所诉两次婚姻登记分别在2014年6月4日和2014年6月6日作出,距上诉人起诉之日已超5年最长保护期限,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对此,林苏表示难以接受,“我没有做过婚姻登记,是被人冒用了身份,那么我该如何撤销我没有参与过的婚姻登记呢?难道我要一直背着这个记录么?”

唐县民政局:留档户口页确无“曾用名” 因未联网未能查证

针对苏女士反映的情况,6月8日,北青报记者电话采访了河北唐县民政局。据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介绍,苏女士此前曾前往当地调查咨询此事,民政局当时配合她就2014年的那次婚姻登记过程进行了复查。根据民政局留档资料显示,彼时前来婚姻登记处登记人员所提供身份证件未发现造假,“我们留档的照片和她身份证照片是一致的,很难通过人眼识别是不是一个人,我们这边也没有DNA检测,所以很难看出来。”对于苏女士反映称,唐县婚姻登记处所留户口本资料与自己实际户口本不一致、未显示“曾用名”一事,工作人员解释说,留档户口页确实没有显示苏女士曾用名,但由于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并不联网,所以当时并不知道苏女士有过曾用名等细节问题,只能通过户口本盖章、身份信息等进行核查,所以未能发现证件有造假情况。

前述公安局户政大队出具的证明中证实,林苏确实改过名,有过曾用名信息。

唐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说,苏女士来唐县咨询过后,曾表示希望通过诉讼渠道撤销婚姻登记,但目前民政局并未收到起诉通知书。她表示,由于距离事发已有5年以上,所以当年前来登记的新人具体情况已经很难查证,“他们也没有留联系方式,现在我们也联系不上当时前来登记的新人。”

北青报记者8日从负责调查此事的派出所了解到,去年底便已接到林苏的报案,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律师说法:当事人可提起再审进行维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婚姻登记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故意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欺骗对方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并且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种违法行为。

许浩介绍,对于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只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林苏认为,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未对其身份进行合理的审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林苏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对于目前的终审裁决,林苏仍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许浩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许浩认为,公民只要在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即可,其因办理婚姻登记,才知道被他人冒名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并未超出诉讼时效。“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是无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一般不能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起诉期限体现的是立法者的价值追求,即在维护行政效率和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取舍。对于确认无效的严重违法行为,因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所以不应对当事人的起诉期限进行限制,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许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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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孔令晗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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