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认为中国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进行曲库授权时要求KTV与其指定的合作单位签约,并收取不合理的签约条件,广东8家KTV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6月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案一审于近日宣判。法院认定,音集协不构成垄断,判决驳回8家KTV 的诉求。同时,法院就海量作品的许可使用等问题,向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
据悉,此系列案件的原告是广东地区八家KTV公司。其诉称,经营场所使用的音像作品曲库系统是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购买而来,在得知音集协是KTV歌库作品的集体管理者后,多次向音集协的合作单位提出签订《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请求,该合作单位提出了不合理的签约要求。
原告方称,其三次向音集协直接提出签约请求,而音集协坚持要求原告与其合作公司签约,导致合同签约未果。
原告认为,音集协指定合作单位进行签约,构成垄断行为,合作单位提出不合理的附加费用,构成《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故诉至法院。
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音集协向原告提供KTV歌库正版着作权作品使用服务,并以合理、同等条件与原告签订着作权作品《许可使用合同》。
音集协答辩称,这8家公司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且被告在本案的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原告未对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尽到举证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这8家KTV公司与音集协之间不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争议,原告以被告违反《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起诉缺乏依据。
根据音集协的法律地位及KTV行业运作模式等情况,法院认定音集协在本案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反垄断法》规制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涉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被告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其注重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运行,发挥自身在海量授权使用许可中的天然优势,有效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海量作品使用许可与被许可存在的争议和问题。
在有效保护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相关权利的同时,积极促进KTV经营者的依法依规经营,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王浩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