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板井路附近一公园,一男子手持疑似气枪,多次到园中树下打鸟。记者从海淀警方获悉,这名非法携带枪支的男子现已被抓获拘留。
7月10日,分局接海淀网友线索举报:海淀区板井路某公园内,有一位身着黑白条纹T恤衫的白头发男性老者,在树下持气枪打鸟。
海淀警方迅速组织开展调查。经过缜密侦查、协同作战,最终在11日上午将这名嫌疑男子抓获,并现场在其家中起获了气枪一把、子弹若干。
经带回所内进一步审查,此人名叫石某某。据石某某供述,气枪是他30年前托人在山西购买的,多年前自己养鸽子,买气枪用来打生鸽子。最近在附近遛弯,看到树上有几只乌鸦,就想起家里的气枪,想用它把鸟打掉,回家烹饪品尝。称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经鉴定,该气枪为制式枪支,长1米多,木头手柄,子弹为铅弹。据了解,该枪具有一定杀伤力。后民警依法将枪支进行了扣押。经过后续侦办,石某某也已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8日。
海淀警方提示: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携带、私藏枪支,都属违法犯罪行为。此举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刑事处罚。请您一定不要私藏、使用任何枪支、枪状物,如家中有此类物件,请第一时间上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一章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章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记者|林靖
北京晚报(ID:wxbjwb)综合|海淀公安(ID:HD_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