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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需共同努力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5-26 13:29

“未成年保护”问题一直受到外界的广泛关注。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5月25日作报告时提到,“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决不纵容。”

今年将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性侵女童的难题到底如何破解?如何看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带着上述问题,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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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童难题怎么破解?

北青报:2019年,有多少人因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批捕,是否有相关数据?

史卫忠:去年全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4.76万人,提起公诉6.29万人,同比分别上升18.9%和24.2%。

从重从快办理了河北唐山伤童案、辽宁葫芦岛驾车冲撞学生案、江苏女足教练性侵案等重大、热点案件。广西某小学教师黄某权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审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北青报:提到预防性侵,很多人都会想到“一号检察建议”。

史卫忠:对。“一号检察建议”发出一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与教育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实地督导、明察暗访,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3.86万所,监督整改安全隐患6600多个。

最高检会同教育部赴8个省区市进行了督导,张军检察长到地方调研也专门安排到学校检查。

陕西、河北、河南等省委、省政府主管领导亲自部署开展专项督导、亲自到寄宿学校夜查暗访,有力推动了校园安全制度的落地落实。

各方面对抓实“一号检察建议”工作评价很高,期望也很高。中央领导批示予以肯定,并就下一步工作给予了期望。 

北青报:“女童保护”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期,各地陆续曝光了一些性侵女童的案件。请问,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答: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

检察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重点考虑三个方面,即:必须让施暴者受到应有惩处,确保让受害者得到及时抚慰,努力让类似案件不再发生。

我们坚持零容忍态度,从严从快打击,绝不姑息。2017年至2019年,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34万人。

河南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尉氏县赵志勇、李娜等人强奸未成年人,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一案,主犯赵志勇被判处死刑,李娜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

同时加强刑事诉讼监督。2018年,最高检以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了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张军检察长亲自列席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阐述抗诉意见,齐某被从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无期徒刑。

北青报:您认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难点究竟在哪里?

史卫忠:主要是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

性侵案往往发生在室内或相对封闭的场所,私密性较强,外人很难看到,加上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很多孩子受到犯罪嫌疑人恐吓、利诱后不知报案、不敢报案。

未成年人大多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加上很多案件由于报案不及时,时过境迁,一些关键证据,比如DNA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同时,很多事后的现场勘查只能证明案发的地点、现场概况,难以起到有效证明作用。

性侵案件一般没有目击证人、缺少客观证据,很多案件只剩下一对一的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据此多不认罪,加上很多未成年人受年龄、智力等客观制约,感知、认知和记忆能力受限,有的表达不完整、模糊,有的前后表达不一致,老师在的时候是一种说法,警察在的时候又是另一种说法,与家长追问的又多不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犯罪的指控。

基于性侵案件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有时候虽然内心确信,但由于证据上并没有完全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也会存在一定分歧。

实践中,很多案件包括上下级检察机关在证据判断、犯罪情节认定上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北青报:针对这些难点,怎么解决?

史卫忠:我们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配合,及时介入,就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逐步实现对性侵未成年人案的全面、及时介入。

比如,福建省福清市某小学教师刘某性侵学生案,刘某开始仅承认8起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活动,与办案民警协作配合,侦查终结时认定16起,审查起诉中又追加认定12起,后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我们在近日下发了文件要求,2020年底各地市(州)至少建立一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场所。

另外,就是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全面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等及时发现案件的工作机制。

北青报:“校园性侵”问题是去年外界关注的一大热点。我们注意到,有些性侵案就发生在女学生的寝室,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有没有什么针对性的举措? 

史卫忠:未成年人被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后,身心会受到极大伤害,更需要特殊保护和关爱。去年,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被性侵儿童的保护救助工作。

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在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近日,最高检会同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8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报告的主体,需报告的情形,报告的程序、责任等内容。

建立了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性侵相关违法犯罪记录制度。最高检经与公安部、教育部沟通、研究,于近日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同时,还积极推动落实女童宿舍封闭管理机制。

2013年,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各地教育部门和寄宿制学校要对所有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原则上应聘用女性管理人员。未经宿管人员许可,所有男性,包括老师和家长,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张军检察长到地方调研时,亲自到学校检查女生宿舍封闭管理情况,并提出整改要求。2019年,检察机关联合教育主管部门一盘棋抓“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女童宿舍封闭管理不严、男性管理员管理女生宿舍等一批问题被发现并及时监督整改,有力促进了女童宿舍封闭管理机制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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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

北青报: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比如,去年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就备受关注。去年底,最高检提到,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正在认真研究。您是怎么样看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问题的? 

史卫忠: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不容忽视,特别是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虽然规定了训诫、责令严加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等措施,却因为操作性不强,难以发挥作用,导致司法机关在“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随着每一个个案的频繁曝光,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热议话题。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称: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下一步,将结合有关法律修改完善工作,进一步研究在制度层面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处置机制和有效教育矫治措施。检察机关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人数已大幅减少,且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

与2014年相比,2019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岁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5445人,较2014年减少5890人,降幅达51.96%。同时,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占受理审查起诉全部未成年人的比例也呈同样趋势,2019年较2014年下降5.76个百分点,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逐步向好。

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表明,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供司法机关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加以适用,以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

近年来,为有效解决训诫、责令严加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等措施操作性不强、适用率不高等问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了临界预防、分级处遇等工作机制,取得较好效果。

北青报:怎么理解“临界预防”“分级处遇”? 

史卫忠:临界预防,一般是指对于“高危未成年人”,包括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及早干预,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性矫治,预防犯罪或者再犯。

分级处遇,一般是指针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涉案轻重程度、性质、情节等,采取不同的预防、帮教、监管措施。

北青报:针对这些问题,地方到底有哪些探索?会不会上升到全国推广的层面?

史卫忠:为研究解决这一问题,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积极探索。比如从2016年开始,四川资阳检察机关针对高危未成年人“发现难、处置难、管理难”的问题,联合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库,根据违法犯罪情况和个性特征,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预警等级(“三色预警”),开展差异性帮教。

截至2019年底,共将390余名未成年人纳入数据库管理并进行三色预警,其中已对59名高危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帮助16名辍学少年重返校园,帮助25名未成年人就业。

接下来,我们也会继续加强对各地检察机关探索经验的指导总结,将成熟的经验在全国推广。

当务之急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推动发挥专门教育、收容教养等制度的作用,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不能再“一放了之”,促进“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同时,积极推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北青报: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在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

史卫忠:对。我们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对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不批捕1.65万人、不起诉0.92万人,附条件不起诉7463人,689名涉罪未成年人经检察机关帮教考上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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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成为黑社会成员,怎么办?”

北青报:在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一些未成年人成为黑恶势力的成员。您怎么看待这个现象? 

史卫忠:确实是。近年来特别是扫黑除恶斗争以来,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全国公安机关打掉的涉黑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近20%有未成年人参与,7%左右的涉案人员为未成年人。

不少有组织犯罪的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易于控制和指挥的特点,恶意拉拢、胁迫未成年人加入犯罪组织,把未成年人当工具、当“炮灰”,一些犯罪组织甚至专门利用刑法关于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非严重暴力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达到规避刑事处罚的目的。

这类犯罪,不仅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很大危害。

北青报:那到底要如何阻断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渗透?

史卫忠:需要从黑恶犯罪分子和未成年人两方面下手。

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形成震慑,使黑恶犯罪分子不敢下手。最高检明确提出,对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一律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张军检察长在“两会”工作报告中对此作了专门强调。

近日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这条司法政策。这条司法政策,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就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谁只要敢触碰,就必然受到严厉的惩罚。相信随着这一司法政策落地落实,犯罪组织的违法成本明显上升,相关案件会逐步减少。

另一方面,要完善机制堵塞漏洞,让未成年人远离犯罪。

比如加强法治教育,让未成年人真正明白黑恶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严重后果和惨痛代价,教育引导他们注意警惕、自觉远离黑恶犯罪组织。对于被黑恶势力利用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自愿接受处罚的,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深挖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根源,深入剖析重点行业监管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不断强化未成年人重点群体犯罪预防工作,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北青报:在您看来,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涉嫌黑恶犯罪到底有哪些特点?

史卫忠:一个是以涉恶型暴力犯罪为主,涉黑案件总体占比不大;另一个是多处于从属地位,但有充当“生力军”和“骨干化”的趋势。

从案件性质看,未成年人涉恶犯罪占大多数,罪名集中在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比如,2018年河北省检察机关共受理177名未成年人涉嫌黑恶犯罪,其中涉恶犯罪171人,占96.6%。

未成年人在黑恶组织犯罪中一般是充当“小弟”角色,帮助主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嫌黑恶犯罪未成年人3110人,被认定为主犯的170人,占5.5%。

不过,需要警惕的是,未成年人充当骨干成员,甚至以未成年人为首的黑恶势力组织也并不鲜见。比如,2018年某省检察机关认定未成年人参与的30个恶势力犯罪组织中,以未成年人为首要分子或纠集者的达11个,占36.7%。

此外,他们社会阅历较浅,容易被控制和利用,犯罪往往不计后果;网上发展、网上联络、网上纠集特征更加明显。

比如,江西萍乡、赣州等地多起案件发生在公园、街道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成年人使用砍刀、棒球棍、甩棍等器械公然聚众斗殴或故意伤害,共导致7人重伤,35人轻伤。

我们办案发现,涉嫌黑恶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沉迷网络,喜欢打网络游戏,上社交网站,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进行结社和邀约犯罪,行动快速。

北青报:今年,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检察系统将会做哪些工作?

史卫忠: 2020年,我们将重点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等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犯罪活动,努力遏制此类犯罪上升态势。

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殊办案机制,持续推进“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设。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实现救助范围全覆盖。积极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保护处分等分级干预制度。

我们还将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注重发挥典型案(事)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试验田”向“示范田”转变。加强经验总结,制定完善工作规范,争取自2021年起全面推行统一集中办理工作。

此外,还将抓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性侵相关违法犯罪记录制度贯彻实施,最大限度发挥制度效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娱乐场所违规接待、容留未成年人等重点问题的监督整治,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赵红信
校对/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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