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下午,北京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通过“云法庭”公开宣判一起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件。据悉,该案为北京首例援引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判决的案件。
该案原告朝阳区某业主委员会是某大厦于2015年成立并备案的业主委员会,而被告北京某物业公司系该大厦开发商所指定的前期物业服务人。
2016年1月,经过该大厦业主大会的决定,终止了与被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并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重新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负责大厦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该公司进驻后,大厦业主反映发现大部分的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尚未进行交接,包括位于大厦地下一层的部分业主公共区域仍然由被告占用。原告与被告协商,多次要求被告归还相关物业用房,但均被拒绝,所以原告提起诉讼。
第一次开庭时,被告认可自己占有原告所说的区域,但却抗辩称自己虽然不再负责大厦的物业服务工作,但自己是大厦地下一层的业主,原告主张的区域也属于自己的产权,所以不同意将其移交给原告。
了解到双方的分歧,此案承办法官白星晖前往大厦地下一层勘验现场,详细了解涉案区域的现状及布局,并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调查涉案区域的权属情况。
经审理,法官为双方当事人总结了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个是被告占有涉案区域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占有,第二个是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移交该区域。
关于被告是否属于无权占有,法院从被告是否拥有涉案区域的所有权、如何认定涉案区域的性质以及被告是否有权占有物业共用部分三个方面进行判断,通过援引《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属于无权占有。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移交涉案区域,法院则通过援引《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认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移交涉案区域。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移交大厦地下一层物业共用部分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北京某物业公司向朝阳区某业主委员会移交位于某大厦地下一层的高压分界室、热力小室、弱电机房及配电室第二出口通道。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