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愚人节特刊|法庭上那些“思路清奇”的当事人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4-01 16:09

4月1日是愚人节,各式各样脑洞大开的玩笑应运而生。而在日常法院的工作中,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为了各自的目的,也上演着戏剧般的场景。

今天,北京青年报记者盘点一下法庭上那些“思路清奇”的当事人,愚人终愚己的真实故事,并借机提示大家:法庭上没有“愚人节”,千万别丢了你的诚信。

先和解后诉讼想“两头通吃”?中止裁定!

2016年12月,W先生在某网络平台特卖店分别购买了澳洲进口保健品数瓶,共花费3700余元。收到上述食品后,W先生以上述商品外包装没有中文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T公司、L公司诉至法院。

本来是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好典范,却没想到这位“消费者”歪心思还不少:“听说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也可以缺席审判,那么如果被告压根儿不知道这个诉讼,那岂不是稳赢官司?”

为了将自身利益“扩大化”,这位W先生先是联系了两公司,与公司达成和解获得三万元赔偿后,又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院,并故意隐瞒了被告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向法院提供了错误的联系电话,企图赢得诉讼后“两头通吃”。

一审中,由于原告提供的错误地址,一审法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导致被告两公司未出庭应诉。而W先生提供了相应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两公司除了向原告W先生退还货款外,还要向原告W先生赔偿十倍的货款。

一审判决生效后,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们雷厉风行,迅速对两被告公司采取财产强制措施,这时两公司才发现自己还有这么一桩官司。

T公司和L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近日,北京三中院申诉审查庭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该案仍在审判监督庭审理。

法官提示:送达程序是人民法院通知、联系当事人的重要程序。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该遵循诚信诉讼原则,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全面详尽开展工作。

在本案当中被申请人恶意欺骗人民法院,隐瞒对方电话号码,导致送达程序出现瑕疵,使再审申请人被动失去辩论等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另外四案中已经达成和解,并且已经按照协议向被申请人支付了三万元。被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单方违反和解协议的内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贯彻于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使用正当手段,全面配合法院查清事实,如实向法院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能利用诉讼谋求不正当利益。

涉嫌伪造调解书?移送公安!

2016年,陈甲将名下房屋出售给许某,许某支付部分房款后,陈甲未交付房屋,双方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许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陈甲配合办理过户并支付违约金、许某支付剩余房款。后陈甲之夫陈乙提起诉讼,主张陈甲所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陈乙对房屋出售毫不知情,陈甲与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陈甲与陈乙于1975年登记结婚。审理过程中,提及涉案房屋的来源问题,两方陈述不一,陈甲述称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所得,陈乙则称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存量房所得。然而,陈甲所持房产证上记载系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

夫妻二人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房屋来源各执一词,又与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在此情况下,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房屋档案。房屋档案显示,涉案房屋系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于2015年过户至陈甲名下。这份“生效法律文书”是海淀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其上载明“陈甲与案外人于2011年在北京市海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陈甲诉至本院请求离婚”等内容。

陈甲在与陈乙婚姻存续期间,又与案外人有离婚诉讼,陈甲是否涉嫌重婚?法院又向海淀法院调取(2014)海民初字第XXX号案件卷宗,发现该案并非陈甲与案外人离婚纠纷,而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海淀区婚姻登记处,也没有查询到陈甲与案外人的结婚登记记录。调解书上载明的审判员,在海淀法院更是查无此人。

鉴于房屋档案内海淀法院民事调解书可能存在伪造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将案件涉及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处。

男方一提离婚女方就怀孕?判决离婚!

日前,北京三中院民四庭鲁南法官收到一个离婚的二审案件,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女方上诉要求不离婚,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她在二审期间怀孕。“按照法律规定,怀孕是不能判决离婚的啊,这个案子可能会改判!”

正这么想着,鲁南法官却从蛛丝马迹里发现几个疑点:查阅了女方身份信息后,法官发现她已经50岁了,而且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发现双方前前后后已经提起过三次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的二审过程中,女方均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主张自己怀孕。能有这么巧的事儿?法官对诊断证明的真假产生了怀疑,决定去医院探探究竟。

到医院一查,便确认了这份诊断证明是伪造的,诊断单上的医生和护士或为虚假,或已离职多年。有了这个调查结果,法院又传唤女方来院谈话。

“你提交的怀孕证明是真实的吗?”

“是真实的!我自己去医院检查的,在医院的二楼。”

“法院已经去这家医院进行了核实,再问你一遍,这份怀孕证明是真实的吗?!”

女方听到这儿,这才对所作所为表现出悔意,抽泣着说:“法官,我承认,这个证明是假的,是我找医院门口的贩子做的,我这么做就是不想离婚。”

“伪造证据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这个证据法院采信了,这个案子会改判,你清楚这里面的后果吗!”

“我已经知道错了,我收入不高,希望法院看在孩子的份上不要处罚我了,我真心知道错了。”

在铁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女方终于承认了自己伪造证据的事实。因为双方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准许离婚的判决。伪造证据行为恶劣,但考虑到已上初中的女儿随女方生活的因素,最终法院对女方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法官提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求只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通过伪造证据等行为来“另辟蹊径”,这种投机取巧不会达到目的,反而会给自己带来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不要怀疑法官的智商和判断力,假的永远是假的!当事人要诚信诉讼,做人亦是如此,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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