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改黄河河道、当众打县委书记耳光的“黑老大”,在省高院有个“保护伞”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3-05 22:39

在落马几个月后,65岁的王志刚有了新消息。

3月5日,山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山西省高院原巡视员王志刚被开除党籍,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一个“老政法”以这样的方式呈现在公众面前,不免让人唏嘘。

政知君注意到,根据纪委通报,王志刚与那个当众打县委书记耳光的山西柳林首富有关。

慢慢来看。

在司法系统浸淫15年

王志刚落马是在2019年9月,当时他已经退休四年。

官方简历显示,王志刚出生于1955年8月,山西太原人,大学学历。1972年2月参加工作之后,他曾在太原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市局政保处、市局一处、市局北城分局,太原市国家安全局等处工作。

2000年1月起,王志刚进入司法系统,先后出任太原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正县级),又先后在吕梁地区中院(后改为吕梁市中院)、阳泉市中院担任院长职务。

2012年8月,王志刚进入山西省高院,先后担任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后转任省高院巡视员,直至2015年11月退休。

2019年9月10日晚,山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王志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首次被披露与陈鸿志有关

根据纪委通报,王志刚“为陈鸿志涉黑犯罪集团所属企业案件诉讼提供帮助”。

陈鸿志曾是“山西柳林首富”,在2019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等十余项罪,数罪并罚被判死缓。

法院证实,以陈鸿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早在2006年底就正式形成了,组织成员达78人。

据媒体披露,陈鸿志性格暴烈、好勇斗狠。据《中国新闻周刊》 报道,陈鸿志曾被指当众打柳林县委书记耳光。

央视还曾以《山西破获特大涉黑团伙,暴力敛财巨额财富触目惊心》为题,全面披露陈鸿志涉黑案。

据披露,陈鸿志的住宅达3800多平方米,后靠山、前望黄河。

专案组办案民警在采访中称:“(陈志鸿)民宅有喷泉,住宅在老宅的基础上翻新,造价非常昂贵,看起来非常奢华。”陈鸿志还将黄河河道改修,在家门口建起了大坝。

仅房产一项,办案人员就在北京、太原等地发现341处约252481.93㎡,估价50.1亿元。

这是官方首次提到王志刚与陈鸿志的公司有关。

政知君注意到,这个黑社会以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在当时的判决中,还提到了两个公司——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柳林县孟门运销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这两个公司“被判处罚金共40.4亿元”。

谁给黑老大当“保护伞”?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在王志刚之前,从2018年5月至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有多人被查。

包括山西省高院原专职委员关中翔、技术处原副处长白迎唐、新闻中心原副主任崔杰,以及山西省高院原副院长刘冀民。

为黑社会充当“保护伞”的还不止是王志刚一个人,关中翔就是任爱军的保护伞。

任爱军别名“小四毛”,是山西一个黑社会头目,2019年12月被判无期。

一个事实是,“小四毛”曾两次入狱,七次被减刑,于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但出狱后的任爱军,继续寻衅滋事参与组织社会团体活动,被网友描述为“山西监狱空投黑社会老大”。

该案也引发山西法检系统反腐“地震”。

据山西省纪委监委专案组的调查,任爱军服刑期间,相关执法司法部门一些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内外勾结,少数人枉法裁判,为其充当“保护伞”,罔顾其对抗改造、违反监规、充当牢头狱霸的事实,为其大肆违规违法减刑。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关中翔在担任临汾中院院长时,伙同他人徇私枉法,三次裁定减少任爱军刑期,“在‘小四毛’违法减刑过程中,我曾接受他人请托,对其减刑案督促办理。对违纪请托,我既未拒绝,也没有详细问明情况,而是盲目地予以接受,轻率地加以督办。”

纵容下属诬告的老同事

上文提到的刘冀民,是王志刚的老同事。

刘冀民,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河北平山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毕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

刘长期在法院系统任职,担任过山西高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2001年3月任副院长,2012年5月任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正厅长级),2018年12月被查。

刘被指纵容下属举报他人。

2019年5月,纪委通报称,刘冀民“纵容、支持下属捏造炮制举报他人材料并大范围投递,造成恶劣政治和社会影响”。

此外,刘冀民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在司法案件审判、执行和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一个细节是,在山西省高院技术处原副处长白迎唐、新闻中心原副主任崔杰的“双开”通报中,纪委称:

他们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因个人诉求未能如愿,挟私泄愤,造谣生事,共同捏造举报内容诬告他人,多批次、大范围投递举报信件,严重损害他人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资料 | 中国新闻周刊 央视  新华社 人民网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鑫 孟亚旭
编辑/赵红信
校对/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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