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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女子跳湖自杀朋友下水救人溺亡 法院判女子补偿家属15万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1-09 14:25

在一起玩的时候,女子刘艳(化名)想跟前男友重新恢恋爱关系,但遭到拒绝,她跑到湖边想要跳湖自杀,两人的朋友叶某下水营救,因湖水比较深,刘艳被几名保安救起,叶伟却不幸溺水身亡。后叶伟(化名)被追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叶伟的父母将刘艳和其前男友起诉到法院。1月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刘艳补偿叶伟的家属15万元。

女子跳湖欲自杀 朋友下水救人后溺亡

叶伟的父母起诉称,叶伟和两被告是朋友关系,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叶伟与两被告及其他几位朋友相约一起玩,期间都喝了不少啤酒,由于两被告原来是恋爱关系,但又闹了别扭,因此在聚会时刘艳就多次强烈要求与被告王强(化名)复合,但遭到拒绝。

后在车上刘艳又抓正在开车的王强,王强停下车把刘艳拉下车,后继续开车离开。刘艳依旧跟着车追赶,并跌倒在地,此时正在开车的王强看见刘艳跌倒在地,却仍旧不管不顾。刘艳见被告王强如此绝情,便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于是走向路边的湖水里打算自杀,此时一直陪在刘艳身边的叶伟和另一女孩就拼命拉住她,但拉不住,叶伟走入水中去拉刘艳,但水深没有拉住,自己却陷入深水中。闻讯赶来的几名保安合力把刘艳救上了岸,但叶伟为了救刘艳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叶伟的父母认为,刘艳是本案的直接受益人,王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与叶伟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二被告对叶伟的死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他们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叶伟死亡赔偿金15万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救人者被追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庭审中,对于起诉,王强辩称,两被告之间不是因为恋爱关系产生矛盾,是曾经有过恋爱关系,他拒绝刘艳要求恢复恋爱关系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与刘艳自杀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与叶伟因救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他对本案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

刘艳则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查明,事发当晚,刘艳多次要求与王强恢复恋爱关系,均遭到拒绝。王强与朋友欲开车回家,刘艳也上车并用手抓正在开车的王强,王强停下车将刘艳拉下车后开车离开。刘艳后跑到旁边的湖中欲自杀,叶伟见状便下水营救,但是因为湖水较深,叶伟陷入湖中。经旁边的保安人员营救,刘艳被救起,叶伟却溺水身亡。事后,经多方协调,刘艳艳支付1万元补偿款给叶伟的父母。

2019年1月,叶伟被追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轻生女子补偿死者家属15万 法院:见义勇为应予以弘扬

法院认为,叶伟在他人跳湖自杀的危急关头,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实施救助,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应当予以弘扬。

《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其次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刘艳因要求与王强恢复恋爱关系遭到拒绝而选择轻生,王强拒绝与刘艳恢复恋爱关系并无不当,刘艳跳湖自杀时王强已经驾车离开,对刘艳的自杀并不知情,其对刘艳的自杀行为不存在过错,与叶伟因营救刘艳而溺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对叶伟父母要求王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艳作为本案的直接受益人,仅支付1万元补偿金,而且在法院合法传唤后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发表意见,选择逃避的态度,与知恩图报的美德相悖,应当予以摒弃。刘艳应当进行适当补偿,叶伟父母提出15万元的补偿要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艳补偿叶伟父母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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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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