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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发生冲突后开车撞倒对方并多次碾压 合肥一男子被判10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1-0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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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沈泉(化名)与被害人彭某因合伙事宜发生争吵,沈泉遂驾驶一辆越野车将彭某撞倒,并先后多次碾压被害人,后驾车逃离现场。近日安徽合肥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该案,以沈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

据判决书线索,2018年3月30日17时许,在合肥市新站区某地,被告人沈泉与被害人彭某因合伙事宜发生争吵,沈泉驾驶一辆白色SUV越野车将彭某撞倒。后该车左前轮、左后轮先后碾压被害人,接着沈泉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害人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多发伤、胸部闭合性损伤、肺挫伤、肋骨骨折、胸12椎压缩性骨折、右眼眶外侧壁及下壁骨折、右颧骨骨折、右侧上颌窦积血伴窦壁多处骨折等。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彭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沈泉到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警大队投案。

被告人沈泉供述称,案发时他发动车子往彭某身上撞去,把彭某撞倒在地后,已经意识到彭某就倒在车身下面,但“因为气昏头脑了,就没想后果”,依然轧了上去。

2019年7月1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案,以被告人沈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此后沈泉提出上诉,他表示自己与被害人没有仇恨,因争吵,情急之下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应属于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且自己亲属在经济上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愿意继续赔偿被害人,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没有充分体现自首情节,判处刑期过重。

合肥中院认为:上诉人沈泉在驾车撞倒被害人彭某后,继续驾车对被害人彭某进行撞击,且其在明知车轮已经碾压被害人身体后,继续前进,致使后车轮再次对被害人进行碾压,致被害人彭某轻伤一级,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沈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已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的上诉理由,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上诉人沈泉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沈泉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合肥中院裁定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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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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