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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嫌对方鼾声太大 男子精神病院勒死病友获刑13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1-05 14:36

因同病房病友鼾声太大,今年54岁的张水(化名)一番拳打、脚跺后,用受害人汪某裤子勒其脖子,最终造成汪某当场死亡。

2019年10月31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水有期徒刑十三年。而据判决书披露,案发后,涉事精神病防治医院赔偿了被害人汪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5万元。

案发后精神病院出面赔偿被害人家人26.5万元

11月4日,裁判文书网公开该案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水和汪某(殁年68周岁)因患精神疾病,同在某精神病防治医院住院部三楼11号病房住院治疗。2019年5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水因同病房的汪某睡觉时鼾声太大,用手掐汪某的颈部,并用拳头击打汪某的面部及头部,然后站在汪某的病床上用脚跺其胸部和颈部。之后,张水又用汪某床边的裤子勒其脖子,造成汪某当场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水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诊断为“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酒中毒性幻觉症,人格改变)”,其案发时为混合型作案动机,作案时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另据判决书披露,案发后,涉事精神病防治医院赔偿被害人汪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5万元。

家属证实被告人因长期饮酒多次精神病发作

2019年5月13日9时许,被害人汪某亲属接到涉事精神病防治医院电话称汪某死亡。亲属赶到后发现汪某尸体头部有血迹和明显外伤,遂拨打110电话报警。同天11时许,公安机关接报警电话后赶到医院调查,发现该院住院病人张水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同日将其传唤至办案中心讯问。

据被告人张水女儿证实,张水患精神疾病已有6至8年,主要是因为长期大量饮酒,导致病情反复发作,发作时有暴力倾向,打过妻子和儿子。其女儿介绍,张水平时有被害妄想症,总说自己听到和看到正常人听不到看不到的东西。2019年3月,张水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防治医院住院治疗。

而据证人郭某介绍,被害人汪某系孤寡老人,于2014年10月份被送到福利院,2019年4月底汪某在福利院精神病发作,遂被送往精神病防治医院住院治疗。

判决书透露案发时伤害行为持续二十余分钟

黄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水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张水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张水关于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经查证属实的监控视频截图、目击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水因琐事而殴打被害人汪某泄愤,先后对其实施了用手掐脖子、拳打脚踢头、面、胸部、用裤子扼脖颈等一系列严重暴力行为。在汪某因年老及一只手被系于床边无力反抗的情形下,被告人张水对汪某殴打、伤害持续了二十余分钟某,最终导致汪某死亡。被告人张水实施的上述客观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亦与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我就拿了这条裤子系他的嘴巴,我就想把他逼死”所反映出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相吻合。其主观上对被害人汪某系杀人的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非法剥夺汪某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故对被告人张水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水系精神病人,作案时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削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水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虽于庭审中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但不影响法院对其具有坦白情节的认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张水的辩护人的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黄陂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水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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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编辑/倪家宁
校对/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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