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处红绿灯路口,贵州男子黎某没有按规定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导致他驾驶的车辆前部与一辆救护车碰撞,救护车上一名产妇以及陪产亲属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救护车上产妇的丈夫和医生、护士均受伤。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驾车未避让救护车致相撞 救护车上产妇死亡
判决书显示,黎某今年30多岁,原系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办事处某社区某村主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4日凌晨3时54分许,黎某驾驶小型轿车(逾期未检验)沿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宏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凉都大道德宏路口红绿灯处时,因黎某未按规定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致使所驾车辆前部与王某驾驶的救护车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公共设施红绿灯受损,救护车上一名产妇以及一名陪产亲属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产妇的丈夫、救护车上医生、护士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监控视频及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事发时,救护车开启警灯直行,黎某驾驶小轿车起步直行后未减速避让救护车,直接撞到救护车的左后侧部位。
事发后,黎某在交通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后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涉案小轿车肇事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5km/h,救护车的行驶速度约为80km/h。
事发后曾试图找人顶罪
判决书显示,事发后,黎某曾经试图找人顶罪。当民警赶到现场后,在涉事的黑色宝马车前,一名叫杨某的人员自称系该车驾驶员也在现场。到了下午两点多,杨某到交警部门称他不是该车的真实驾驶员,他是被表哥黎某喊到事故现场的,事故肇事时的真实驾驶员是黎某。后黎某才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死亡孕妇的丈夫称,当时妻子说肚子疼,他便和亲属一起带妻子到了县医院。到了县医院后,医院的医生说县医院条件不好,要他们往六盘水的医院送,中途他们打医院电话急救,医院说派急救车在半路接我们。下午3点左右,医院的急救车接到他们后行驶没有多长时间,急救车就出事了,他昏了过去,醒来时已在医院。
救护车司机王某称,当时他开着医院救护车到梅花山方向出急诊,接到孕妇及家属后,返回途中在德坞路口红绿灯处发生交通事故。救护车过红绿灯处时,直行车道是红灯,但他一直开着爆闪灯警示并在过路口时鸣笛。
犯交通肇事罪 一审获刑3年半
庭审时候,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黎某称,事发时候,他到路口看到绿灯亮后正常行驶,看见侧面一辆闯红灯行驶的救护车后,因他没有注意避让并及时刹车,与救护车发生碰撞导致救护车侧翻。事故发生后,他打电话让表弟杨某到现场,并将自己的衣服脱给杨某穿上,让杨某冒充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后黎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他的辩护律师则表示,本案无证据证实对方驾驶的车辆是否是救护车,救护车驾驶员没有经过上岗培训,无证据证实对方驾驶员是否取得驾驶救护车的资格,救护车没有尽到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按规定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造成两车相撞,二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黎某逃逸后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
行车记录仪显示救护车速度虽快,但系救护车快通行过十字路口时,被告人才驾驶车辆未有任何减速的撞上救护车的尾部,说明救护车驾驶员在通过十字路口时没有车辆行驶或行人通过,已尽到了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通行的。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以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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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