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章莹颖案凶手逃脱死刑,为什么?
光明日报客户端 2019-07-21 12:00

杀害中国留学生章莹颖的凶手克里斯滕森,逃过了死刑。虽然克里斯滕森“完全没有悔意”,拒绝在有机会时作出任何形式的道歉,甚至连死者尸体的去向都没有交待,完全泯灭人性,却没有得到死刑判决。

“魔鬼在法庭上露出微笑”成为这起案件的真实写照。为什么如此凶残、不知改悔的杀人犯逃脱了死刑?本案的判决,提供了一个观察美国的死刑政策、陪审团制度的病理切片。

首先,美国是一个比较严格适用死刑的国家,虽然还没有像西欧那样完全废除死刑,但死刑的适用标准相当严苛。美国历史上在上世纪70年代曾一度废止了死刑,但之后联邦和约一半的州又恢复了死刑。而本案的案发地伊利诺伊州,已在2011年废除了死刑,不过本案是在联邦司法体制中运行的,作为起诉方的美国司法部仍对被告克里斯滕森寻求死刑判决。

美国讨论存废死刑的核心议题是:死刑是否违反美国《宪法》所规定的“禁止酷刑和异常刑”,即,死刑是否违宪?结果死刑存废本身成了政治博弈、争取选民的重要议题。美国联邦法院对“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死刑?“智障能否适用死刑?”等问题形成了很多复杂的判例规则。美国的主流民意是“严格适用死刑”,乃至向西欧学习废止死刑的,毕竟近一半的州里已经废止死刑了。

其次,美国的死刑判决主要是由陪审团做出的,而不是由法官做的,这对于某些对陪审团制度寄托不切实际期待的国人来说,不啻一瓢凉水。

和普通案件“陪审团定罪,法官量刑”不同,美国联邦及保留死刑的38 个州中有 29 个州,都将死刑科处权完全赋予陪审团。在1976年“格雷格系列案”之后,美国将死刑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相互分离的审判程序,这么设置程序是为了“强调禁止任意专断的适用死刑,要通过精心设计的死刑程序,确保量刑者获得足够的信息和指导”。

这么一来,不仅定死刑的罪,需要全体陪审团同意,连做出死刑量刑也需要全体陪审团的同意。只要有一个陪审团成员,认为被告人不适用死刑(不需要认为他无罪),那么就无法形成死刑判决。

据当地媒体的新闻报道,12名陪审员中10人赞成死刑,2人反对。一份陪审团商议记录文件显示,就该案轻判因素中,陪审团加了两项:有2名陪审员认为克里斯滕森在犯罪期间酗酒和服用抗抑郁药可能导致严重的副作用;另有5人认为他没有人格魅力,不太可能招募他人实施暴力行为。

美国设计这么严苛的死刑量刑程序,本意是为维护“人权”,防止冤案,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死刑在美国争议很大,索性就把死刑决定权,给了没有接受严格法律训练,更多依靠正义直觉的“陪审团”:“法官不应对这种重大裁决承担唯一责任,尤其在死刑观念备受质疑的年代,如果非科处死刑不可,那么死刑裁决应当反映民众的判断”。

章莹颖案的审判从一开始,就是奔着凶手能不能定死刑而去的,克里斯滕森毫无悔意,拒不道歉,而公诉方直接求死刑判决。辩方在辩护中也将重点放在了强调嫌犯的精神问题,而不是无罪之上,因为只要能够说服12位陪审员中的一位,认为克里斯滕森不应该被判死刑,辩护就算胜利。结果,出现了目前的终身监禁判决。就像法官所说,陪审员的判决“反映出他们的人性,而不是被告的”。

本案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和警示:首先,我国现行的“少杀、慎杀”的死刑制度必须坚持,但不能对严重暴力犯罪轻意废止死刑,否则对于一些“人间恶魔”可能失去最后的震慑手段,让他们无所忌惮。克里斯滕森在法庭上微笑,是对章莹颖家属和所有关心此案的人们的无情嘲弄。其次,对陪审团的弊端也当有所了解,陪审团可能更贴近普通人的“正义观”,也可能因为陪审团出现一个“圣母心”,就阻碍一个魔鬼回到地狱。

中美两国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司法传统渊源、不同的司法报应观和社会价值标准,这决定着两国的死刑标准有很大差别。说到底,美国的司法制度本身是满足美国国内的民众对法治、正义的诉求的,其司法判决注定难以满足中国民众对章莹颖案的全部期待。

文/沈彬

编辑/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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