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村主任带头欺压百姓 桐庐恶势力团伙成员获刑
浙江法制报 2019-05-28 13:44

28日,笔者从杭州市中院获悉,桐庐县法院对黄某浩等5人涉恶案件公开宣判,判决黄某浩、陈某红、陈某潮、赵某华、黄某刚等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其1年10个月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黄某浩案发前曾系桐庐县分水镇小源村村委会原委员、主任。

桐庐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间,以黄某浩为首要分子,陈某红、陈某潮、赵某华、黄某刚为集团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黄某浩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在桐庐县分水镇小源村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犯罪以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浩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某浩、赵某华、黄某刚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将工程转给其承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黄某浩、陈某红、陈某潮、赵某华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浩、赵某华、黄某刚、陈某潮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以黄某浩为首要分子,以赵某华、黄某刚、陈某红、陈某潮为集团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予以惩处。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等,并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子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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