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被篡改的奔驰车架号:长沙4S店否认改过
澎湃新闻 2019-05-10 15:32

自己开了6年的奔驰车,第一年上线检车时被查出车架号被纂改过。而后续的一连串烦心事,已让长沙的唐女士身心俱疲。

首次年检,卖车的4S店工作人员沟通检测站“做了手脚”才通过;随后又经历一场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湖南华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美”)消费欺诈,退一赔三;二审结果逆转,长沙中院认为车架号的修改不影响唐女士日常使用,撤销“退一赔三”,判决湖南华美赔唐女士5万元。

唐女士奔驰车车架号存在明显可见的修改重叠痕迹

但在2019年1月2日,这辆奔驰车第二次年检时,又因车架号被纂改了,直接被交警扣留。至今,唐女士仍没有从交警那儿取回奔驰车。

车辆识别代号(英文简称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俗称“车架号”,每一车机动车上标示的VIN均是确定且唯一的。

购买的新车,车架号被修改过,这应该被接受吗?车架号到底是谁改的?谁应该对这事负责?唐女士很困惑。

5月9日,湖南华美对澎湃新闻表示,他们没有篡改过奔驰车架号,该车从厂家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进货过来时,就是这个样子。

销售唐女士奔驰车的湖南华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经过了修改的新车车架号,当初为何能上牌?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回应称,该车架号被修改原因在厂家,其当年为唐女士新车办理上牌行为合法合规。

澎湃新闻联系厂家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其表示不接受媒体采访,相关事务应联系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澎湃新闻通过多方途径联系该销售服务公司,截止到发稿时为止,未获回应。

开了6年 年检时被告知车架号改过

长沙两级法院均认定的事实是:2011年6月1日,唐女士从湖南华美处购买一辆梅赛德斯奔驰E200L车辆,购车款总金额为40。 5万元,随车交付的其他文件包括合格证书、随车检验单、保修手册等。

合格证上注明:编号为WAH052000036256,发证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车辆制造企业名称为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车辆品牌为梅赛德斯-奔驰,车辆型号为BJ7182VL,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LE4HG4JB9BL032799,车辆制造日期为2011年5月27日。

2011年7月1日,华美公司出具《经销商新车交收前检查单》,检查部分未包括车架号。7月6日,唐女士支付购车尾款及相关费用,华美公司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将车辆交付唐女士。2011年9月1日,华美公司工作人员为唐女士代办车辆登记手续。

然而,唐女士在开了6年之后,出现了一个她不能接受的事实:2017年7月,她依据相关车辆管理规定,首次开着奔驰去长沙市雨花区一车检站年检时,被告知她的车过不了年检,原因是打刻在副驾驶座椅横梁上的车架号被篡改了。

后来,在诉讼中,2017年12月19日,长沙天心区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这辆奔驰车进行现场勘验,双方对车架识别号编号有修改重叠痕迹均予以认可。

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唐女士的奔驰车17位的数的车架号有5位数有重叠痕迹,即:检验发现车架识别号码编号“LE4HG4JB9BL032799”中第12个字符“0”的形态在圆形上部1/4处有弧形勾笔,并显示部分字符有冗余笔画,放大后的图1.3可以观察到,第9个字符“9”下方有“7”字型字符,第15个字符“7”下有“8”字型字符,第16、第17个字符都是“9”,其下面有“0”字型字符。

《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是,唐女士的奔驰车车辆识别码与该车在交警部门初始上牌时留存档的识别码一致。

这意味着,这些年来,唐女士自己没有改过车架号,是当年华美公司在卖车时,该车的车架号就已经被修改,并且,交警部门对这一辆车架号被修改过的奔驰车办理了上牌。

官司:一审判决“退一赔三” 二审改判4S店赔5万

唐女士最开始并未想到打官司。2017年7月,当她得知车架号被修改的情况时,她马上找到了4S店湖南华美。后者表示“负责”帮其通过年检。

湖南华美先带唐女士去了位于长沙岳麓区的一家检测站,但该站明确拒绝为其通过检测。后华美公司又为唐女士联系位于长沙开福区的湖南永通通胜汽车检测站,并帮助其顺利通过了当年的年检。

位于长沙城北的永通通胜汽车检测站,2017年让唐女士的车架号篡改奔驰车通过了当年年检

长沙当地电视台拍摄的视频显示,该监测站通过涂抹粉笔的方式,使该修改过的车架号通过了检测。

但唐女士不再平静:“既然车架号存在修改,明年我的车还能通过年检吗?如果我的车要转让,别人买了我的车能过年检吗?如果我去外省,外省交警会放过我吗?如果我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怎么看?”

唐女士当时拍摄的视频里,湖南华美工作人员的回应是,“姐姐,你没事往外省跑干什么?”

唐女士越想越觉得问题严重,遂将湖南华美告至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湖南华美构成消费欺诈,“提供的车辆在2011年9月交付原告(唐女士)使用时,即知晓存在车辆识别码被修改的情况,被告向原告提供存在缺陷的商品、且故意隐瞒该真实情况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2018年8月10日,天心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唐女士向被告湖南华美退回涉案车辆,由被告返还购车款40.5万元、并按购车款三倍赔偿121.5万元、承担鉴定费用5600元。

湖南华美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中院的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但判决截然不同。

长沙中院认为,车架识别码编号显示部分字符有冗余笔画的问题或类似问题,不构成影响唐女士与湖南华美缔约的根本目的;不会对车子的外观、性能、使用功能等造成损害或者导致涉案车辆不符合原厂出厂检验标准;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不需要进行相应的特别修复;再次,该涉案车辆已于2011年9月1日依据车架号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现亦办理了年检手续,并未给唐女士的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未对其日常使用造成不利影响,不涉及唐女士较大的财产利益。

另一方面,华美公司作为一个车辆专卖店,该车出售前为全新车辆,其仅需退回厂家,不会给其造成任何损失,故其没有任何动机对识别号编号进行修改或者隐瞒,其未主动告知车架识别号编号部分字符有冗余笔画应属于认识错误或者未细致进行车辆检查问题,不具备故意隐瞒的主观故意。从案涉车辆销售流程看,也无证据证明华美公司缔约时即已知悉前述问题的存在。

因此,长沙中院认为,华美公司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同时,根据“消法”,华美公司负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但车辆交付时,华美公司未提醒唐女士对车架号进行检查,且在提车后的代办车辆登记手续时应该能发现前述情况却没有告知消费者,损害了唐女士的知情权。

2018年12月28日,长沙中院二审撤销一审“退一赔三”的判决,判令华美公司赔偿唐女士5万元,并对一、二审的受理费进行分配,湖南华美承担8760元,唐女士承担3万元。

被篡改了车架号的奔驰 第二次年检被扣了

虽然长沙中院判决认为,这辆被篡改过的奔驰并不会影响唐女士日常使用,然而2019年1月2日,唐女士的丈夫开着奔驰车进行第二次年检,这次,车直接被扣了。

位于长沙城南的万家丽车管所。2011年唐女士车架号篡改的奔驰车在此办理了注册登记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显示,该奔驰车有“擅自改号 改变车辆识别代号”的违法行为。该凭证还备注:车架号更改,车管所检验车辆发现。

唐女士的奔驰车因车架号被修改而被交警扣押,至今未能取出

2019年5月9日,湖南华美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表示,他们完全认可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他们也承认当年销售给唐女士的奔驰车车架号存在重叠痕迹、冗余笔画的情况。所以,他们愿意履行长沙中院的判决,赔偿唐女士5万元。

 但他们不认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我们没有任何篡改和修改过这辆奔驰车架号的行为,这辆车从厂家(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运到我们这边来,(车架号)就是这个样子。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无法解释,我们在等待厂家给我们答复,但目前没有接到答复。这个车架号和合格证是一致的,唐女士的行为及媒体的报道,对我们公司的商誉造成了影响。”湖南华美总经理许凌说。

既然认为是厂家修改了车架号导致法院判赔5万元、还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湖南华美是否考虑追究厂家的责任呢?“我只能找厂家反馈,但车管所都给上牌了,年检也通过了,客户也开了6年了,这辆车没什么质量问题。”许凌说。

许凌还介绍,当年他们帮唐女士在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万家丽车管分所办理的上牌。“上牌时,我们是正常排队,正常递交材料,车管所认可这辆车(车架号存在问题)才给上牌的。”

5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民警张正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称,当年他们为唐女士奔驰车办理上牌手续时,发现该车架号存在修改的痕迹,但“应该是厂家出厂时就是这样,我们排除了盗抢车、事故车等情况,证明没有什么问题,就办理了注册登记,我们手续没问题。”

然而,唐女士面临的情况是,因为车架号被篡改过,两次车检均不能正常过检,第二次直接引来交警扣车。

扣车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2项。该法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5月9日下午,澎湃新闻来到了位于万家丽路的万家丽车管分所。该所负责人回避了采访。

同一辆车,同一个车管所,上牌时正常通过,为何8年后去年检却因此被扣车?“这个事情我们还要去了解。”张正说。

篡改源头指向生产厂家北京奔驰 暂未回应

“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入和不易替换的。这是《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的规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罗万里介绍,每一台机动车上标示的VIN均是确定且唯一的。通过VIN识别查询系统,可以查询到VIN对应车辆之生产地、发动机型号、机动车相关参数等信息,VIN相当于机动车之身份证。无论是在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工作中,还是在日常车辆保养、二手车交易等活动中,VIN都是确定对应机动车信息的重要依据。 所以,VIN出现任何修改或者修改痕迹,都将导致VIN不确定或不唯一,造成行政管理和日常交易的不便。

既然车辆识别代号是由厂家打刻上去的,那么厂家是否可以打错或者进行修改?

“这也是不行的。”罗万里说,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机动车生产商必须依法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提交VIN编制规则备案,只有获得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出具的《VIN备案受理通知书》后,才能依据备案内容标示VIN。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出行法律服务团队殷俊律师也认为,如果厂家将车架号有修改痕迹的车辆作为合格新车出厂违法,“编制标示VIN的生产厂家,未经备案程序,不得擅自变更车架号,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罗万里介绍,如生产厂家擅自变更VIN,将导致机动车所标示的VIN与备案内容不一致,与车辆一致性证书制度不符。国家认证监委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8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车辆一致性证书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具备的证书,因为此证书不仅具有很多的防伪技术和记载了机动车的许多参数,以此来保障车的质量及防止车辆被仿冒使用,而且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即使擅自变更VIN的机动车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也会因VIN未经法定程序变更而无法通过年检。换句话说,VIN被擅自修改的机动车是“黑户”,不享有合法的道路通行权,一旦被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查处,相关人员将直接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殷俊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案、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如果擅自变更VIN的机动车涉嫌盗抢车辆,相关单位将受行政处罚,相关销售人员可能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受刑事处罚。另外,明知是赃车而购买者,可能因涉嫌收购赃物罪被刑事处罚,而车辆或被依法追缴。

至于车管所让一台VIN有修改痕迹的汽车通过原始的注册登记,殷俊认为这是违法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初次登记的机动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车辆管理部门发现车辆VIN被修改,应当依法责令恢复原状,而非同意登记。”

厂家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是否对唐女士的奔驰车进行过车架号修改?其修改是否合法合规?澎湃新闻联系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其表示不接受媒体采访,相关事务应联系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澎湃新闻通过多方途径联系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公司,截止到发稿时为止,未获回应。

文/记者 谭君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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