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涉诽谤拒道歉  法院公示把陈凯歌推上热搜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01-08 15:37

1月8日,北青报记者获悉,知名导演陈凯歌因到期不履行判决,海淀法院在《法制日报》等媒体刊登公告,公布了陈凯歌涉嫌侵犯名誉权案件判决书的部分内容。

公告发布后,“陈凯歌拒绝道歉”话题一度攀升到微博热搜榜第一名。

 2009年,陈凯歌出版了《我的青春回忆录:陈凯歌自传》。该书中提及一个女性K及K的丈夫。原告邱路光认为,K的丈夫就是他本人,《自传》相关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提起诉讼。

公告显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陈凯歌在自传体著作中,虽然没有写明真实姓名等情况,但K的出生时间、结婚过程、名字起源,以及与K的丈夫的毕业院校等具体描述,可以判断K的丈夫就是邱路光。

陈凯歌在书中表述邱路光:“其人的霸蛮,却有所闻”、“自身是否为人,如何做人,全不重要,本是这类人的可怜处”; “以‘谋刺’和其他罪名被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判刑十一年,流徒青海”。同时,还描写了邱路光与“女护士”的接触过程。

法院认为,陈凯歌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在一定范围内势必造成邱路光社会评价的降低,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邱路光名誉权的责任。

公告称,陈凯歌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法院审核。如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海淀法院将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

此外,海淀法院关于原路光主张的精神损失费部分,将依据被告陈凯歌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公开资料显示,陈凯歌,1952年8月12日出生于北京,中国内地导演,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其导演代表作品有《霸王别姬》《赵氏孤儿》《道士下山》。

文/北青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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