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名女子骑行电动车横穿马路,发生车祸被判全责,却心生不服。面对该女子的反问,交警的普法让无数网友点赞。
视频显示,女子趁机动车道车流停止,骑着电瓶车横穿马路。非机动车道上一辆正常直行的电瓶车避让不及,与女子相撞。
交警到场后,女子辩解称,自己要拐弯回小区。当时路上的机动车已经全部停下来了,所以选择横穿马路。
对此,交警表示:首先,事发路段不是路口,不能拐弯。其次,横过机动车道必须下车推行。
针对女子指责对方电瓶车“不看人”,交警指出:正常在车道内直行的车辆拥有优先通行权。女子如需左转,必须在前方正规路口掉头,这样也是保证自己的安全。
情绪激动之下,女子发出灵魂拷问:“那意思是我现在被撞了我就活该了?”
对此,交警耐心解释:“不是你活该”而是按照交通法规来。最终,交警现场认定该女子全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非机动车的通行有明确规定,无论是通过有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还是横过机动车道,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编辑/刘忠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