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农用地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近三年涉农用地保护案件审理情况等。会上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人张某在禁止开采区擅自开采建筑用砂,又将大量建筑垃圾和浮土填入矿坑,试图掩饰犯罪。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通报会上,密云法院副院长陈琼介绍,2022年以来,密云法院共审结涉农用地各类案件584件,其中民事案件485件,占比84%,行政案件64件,占比11%,刑事案件35件,占比5%。案件存在以下突出特点:刑事犯罪方面,被告人数量多,共同犯罪关系错综复杂;破坏方式多样,犯罪手段隐蔽;毁坏占用范围广、修复难度大。民事纠纷方面,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案由复杂多样,且案件多涉及行政管理职权。行政案件方面体现出行政诉讼案件占比高,案由较为集中,以及涉及农用地类型多样。
通报会上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13日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从唐某(另案处理)处承租的果园内擅自开采建筑用砂。
经规自部门认定,张某采矿区域属于禁止开采区。被告人李某、邹某则根据张某通知,将建筑用砂转运、销售至昌平、怀柔等地,并为贩卖活动提供结算账户以及帮助结算销售资金。
为掩饰犯罪行为,张某等人还在开采形成的矿坑中大量填入建筑垃圾和浮土。经专业机关评估测算,三人总共开采建筑用砂10278立方米,矿产资源总价值人民币308340元。
2023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该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提供生态恢复方案,恢复过程包括建筑垃圾开挖、清运及分类消纳,土方石回填和复垦三个阶段。2023年5月26日至6月15日期间,李某、邹某以及发包人唐某等组织人员、车辆对矿坑中填埋的建筑垃圾进行挖掘、运输、消纳等综合处置,共出动12台班挖机、18台班铲车和10台班货车,累计处理建筑垃圾254吨。建筑垃圾挖出及清运后,筛分出的土壤和砂石被回填至矿坑底部,其上覆盖原有堆土及外购土壤,因非法采矿被破坏的区域得以恢复原貌。
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项目组人员与某局相关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工作。在对评估区域样本进行采集送检后,研究院最终出具了恢复效果评估报告,认定评估区已基本恢复植被种植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邹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人民币30834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邹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开展土地修复工作,恢复土地耕种条件,有悔罪表现,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院表示,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假借流转土地发展果园种植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该案中,张某以承租农用地的合法形式掩盖其无证开采建筑用砂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其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损失达308340元,法院对其依法严惩,判处刑期的同时判处罚金。另外,在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理中,犯罪人是否积极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是判断其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考量因素。
该案中,与张某不同,李某、邹某因积极配合开展土地修复工作,均获缓刑。从司法实践来看,将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不仅能够增强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后果的认知,也能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满足环境刑事司法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的双重目的,有助于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密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教育功能,切实保障了辖区生态环境安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刘忠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