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市民使用短视频平台发布生活状态或是所见所闻,但在平台上也会出现一些发布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或是暴露他人隐私的情况,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近日,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他人发生争执的视频而引发的纠纷。
与公婆发生矛盾,被旁观者发布网上
张女士因家庭矛盾在商贸市场与其公婆发生口角,围观人员将现场情况拍摄、制作成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围观者小周在平台发布时提及了张女士“是哪里人、在哪里工作、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并在微信聊天群中转发与该视频相关的信息,视频浏览量、点赞量达2万余次。另一名围观者小王在其微信朋友圈配文发布视频,文字中提及张女士的籍贯、其家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婚史等信息,并在多个微信群中被转发。
这两名发布视频的围观者在视频中评论其为“母老虎”“泼妇”等具有侮辱性的言论,张女士认为二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诉请平台的提供者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发布短视频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小周和小王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视频及微信聊天群中转发的该视频泄露了张女士的姓名、住址、工作地址、家人信息以及婚姻状况等信息,并对其进行侮辱性的评价,在网上引起了多人围观、转发、评论2万余次,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造成张女士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和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其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小周、小王在视频发布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付调查、取证费用4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某公司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时,面对互联网不特定的海量信息,无法尽到事先的主动审查义务。与此同时,该公司在其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设置了投诉通道,张女士在知悉小周、小王发布侵权视频后,未采取投诉或其他方式通知平台下架该视频,该公司在收到法院起诉材料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视频进行了下架处理,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因此,判决该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称,网络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尤其是微信、短视频等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联络沟通、发布言论的一部分,一旦发表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是侵犯他人权益的言论,结合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对他人产生负面影响,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作品侵犯了自身权益,权利人第一时间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提供者,通知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如果权利人在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时,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需要对未及时采取措施带来的影响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