妯娌纠纷却毁坏公公坟墓,法院:对死者不尊重,赔偿2万元
羊城派 2022-04-07 09:32

在清明节祭奠逝去的亲人是我国的传统习俗。坟墓乃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的地方,是死者的安息之所,是生者悼念亲人、寄托感情的重要之地,民间不少地方甚至会在特定节日里举行隆重的祭祀仪式以追思故人。

可见,墓地在人们心中是不容侵犯的,侵犯坟墓的行为不仅是对死者的不尊重,更是对其家人的二次伤害,有违社会公德与民族伦理。

广州白云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墓地案,本是妯娌关系,却擅自破坏对方丈夫的墓地,并挪动骨灰坛。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妯娌纠纷却掘了公公的坟墓

张某波是张某全(已故)的儿子。某天上班,张某波收到妹妹发来的微信,称父亲张某全的坟墓被人破坏了。张某波下班后上山查看,发现父亲张某全的山坟被毁,坟碑被砸坏,泥土全部被扒开,还种了一些树进去,遂向派出所报警。

经派出所调查,山坟系高某娣破坏的,高某娣系张某全的兄弟张某添的妻子。山坟所在地位于祖居后山山边,是祖辈耕种的山地,后来分配给张某添、张某全、张某平三兄弟种植。

因对高某娣破坏张某全山坟的行为感到十分气愤,张某波及其妹妹张某丽、张某英、母亲黄某娣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娣赔偿重置坟墓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被告赔偿坟墓重置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本案中,被告擅自处置张某全坟墓的行为构成侵权,虽然被告抗辩,张某全的坟墓侵占了其山地、破坏了其果树,但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其享有涉案山地的使用权,亦未举证证实其果树因修建坟墓遭到破坏,被告不顾及一家人之间的亲情自行搬迁骨灰坛并致使坟墓受损,对此负有完全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坟墓造价问题。进行勘查时,坟墓已遭破坏,原位置杂草丛生,完全显示不到标的原有的状况。结合原、被告陈述、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原告举证的现场照片,并参考华盟公司作出的估价报告书,综合判定张某全坟墓重新安置费用为1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坟墓是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的地方,侵犯坟墓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对死者遗体、遗骨的间接侵犯,有违社会公德与民族伦理。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坟墓乃是死者的安息之所,在民俗传统节日里,人们也会前往墓地祭奠已故亲人,在农村还有隆重的家族祭祀仪式。可见,墓地在人们心中是不容侵犯的,是生者悼念亲人、寄托感情的重要之地,对坟墓的侵犯不仅是对死者的不尊重,更是对其家人的二次伤害。

被告擅自挪动张某全的骨灰坛、破坏其墓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精神利益,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裁量,并考虑到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发生在坟墓所在土地使用权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在主观上不能排除其认为坟墓所在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等认识的错误因素,酌情判定为10000元。

白云法院判决:被告高某娣赔偿原告张某波、张某丽、张某英、黄某娣坟墓重置费用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本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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