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上午,国家文物局在北京召开线上会议,公布一项重要考古成果:陕西省西安市白鹿原江村大墓即为汉文帝霸陵。
这一成果颠覆了自元朝起700年来史学界的普遍认知,确认了汉文帝陵寝霸陵的真实位置。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推动”这项考古成果问世的,是千百年来令人不齿的一个群体:盗墓贼。
霸陵(江村大墓)所在之处及周边,近年来屡遭“土夫子”(即盗墓者)侵扰。鉴于霸陵陵区文物近年来连续被盗的严峻形势,经国家文物局批准,陕西省考古研究院2017年开始对江村大墓外藏坑、南陵外藏坑进行抢救发掘。12月14日公布的便是四年来取得的考古成果。
汉文帝霸陵真实地点得以确认,与汉武帝刘彻之妃“钩弋夫人”墓被盗密不可分。“钩弋夫人”是汉武帝刘彻之妃、汉昭帝刘弗陵之母赵婕妤,其墓为汉云陵,是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铁王镇大圪塔村西。
2016年7月,汉云陵遭盗扰。淳化县公安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鉴于案情重大,公安部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直接组织指挥陕西省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警方循线追踪,从一个盗墓团伙挖出其他盗墓团伙,再扩线、扩人,历时一年多,打掉8个盗掘古墓葬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91人,侦破盗窃、盗掘、倒卖等文物案件96起,扣押涉案车辆10台,追缴文物1100余件。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这些盗墓贼所涉墓葬包括:杜陵(汉宣帝刘询墓)陪葬墓66号墓、汉云陵、江村大墓丛葬坑、甘肃镇原县殷家城乡古墓葬、甘肃武山县王家门村古墓葬、延安市宜川县丹州镇古墓葬等等。
这一系列盗墓案,涉及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江村大墓所在地)一带的,最早可追溯至2001年,但主要集中在2010年以后。咸阳中院“(2018)陕04刑初46号”、陕西高院“(2019)陕刑终292号”等裁判文书显示,上述系列盗墓案基本已由咸阳中院、陕西高院于2018至2020年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
这些盗墓贼分工明确,有提供资金者、有组织实施者、有踩点探墓者、有打洞盗墓者,还有销赃变现者,不同团伙人员既有交叉合作,也有争斗内讧。所涉文物包括陶俑、陶制动物俑、陶制编钟、石罄、青铜编钟、玉器等等。
其中,外号“孟老大”的孟经建,频繁出现在多起案件中,其不仅组织实施盗墓,还负责买赃销赃。
咸阳中院一审查明,孟经建先后实施盗掘古墓葬四次,其中两次犯罪地点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系主犯;其又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四次,且数额总计达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
2019年7月17日,咸阳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孟经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40万元;并对其违法所得283万元(已缴纳198.95万元)予以追缴。孟经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被陕西高院驳回。
这批盗墓贼中,获刑最重的为张小彦,法院审理查明,其先后实施盗掘古墓葬八次,其中两起犯罪盗掘地点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在一起犯罪中盗掘出珍贵文物。其系盗墓团伙主犯,又系累犯(曾因盗窃获刑五年)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张小彦被判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482.3万元(已缴纳19.83万元)予以追缴。
此外,汉文帝刘恒母亲薄太后的陵园也曾遭盗扰。不过,该案与上述系列盗墓案无关。
2016年9月4日至9月6日期间,肖强、刘开明、杨彬、赵朋、段肖立携带洛阳铲、探杆、钢钎、铁锨等盗墓工具,乘坐薛国强驾驶的白色金杯面包车多次来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薄太后陵陵园内,由肖强、刘开明、杨彬负责实施盗掘,由赵朋、段肖立负责望风,先后从薄太后陵的丛葬坑盗掘出彩绘男立俑、彩绘女立俑等文物108件,彩绘陶俑头、彩绘跽坐俑等文物49件。
后肖强等人将上述盗掘的文物藏匿于刘琦在雁塔区某甲村租赁的民房内。9月6日21时许,刘琦在该民房内查看盗取的文物后与肖强、刘开明等人约定以每件3000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收购并将部分文物用车辆拉走。次日,刘琦将该批文物运至其位于高陵区的家中存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事实上,在当日9月6日凌晨3时许,警方便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有人在雁塔区某甲村藏匿文物。接警后,警方遂展开调查破获此案。
经西安市文物局确认,该案盗洞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薄太后陵的丛葬坑,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盗的彩绘男立俑、彩绘女立俑等汉代文物共108件,其中二级文物5件,三级文物103件;彩绘陶俑头、彩绘陶立俑、彩绘跽坐俑等汉代文物共49件,均为一般文物。
据秦风网发布的消息,2019年12月10日,陕西省纪委监委通报4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失职失责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便是,西安市西汉帝陵保护管理中心对西汉薄太后陵管护不力造成遗址被盗掘问题。
通报称,2014年以后,西汉帝陵保护管理中心未认真组织对其管护的西汉薄太后陵的保护工作,管护制度缺失、日常巡查草率应付、群防力量薄弱。2016年9月,薄太后陵陪葬坑被盗墓团伙盗掘。案件虽经公安机关侦破,多数文物被追回,但仍有部分文物损毁、流失。2018年11月,该管理中心所属霸陵管护部部长冯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2019年7月,管理中心主任王京平因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被并案处理,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附: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江村大墓所在地)一带及周边盗墓案
据澎湃新闻不完全梳理统计,相关法院审理查明,涉及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江村大墓所在地)一带及周边的盗墓案如下:
一、2001年期间,张小彦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附近古墓葬盗掘出土黑色裸体陶俑180件,并以800元每件的价格出售给孟经建,孟经建付给张小彦15万元。此后,孟经建将其中的120件黑色裸体陶俑以1500元每件的价格卖给王辉县,获利18万元。
2017年3月,孟经建将剩余64件黑色裸体陶俑以3000元每件的价格卖给张有平,获利20万元人民币。孟经建卖给张有平的64个陶俑,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其中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61件。孟经建实际获赃款23万元。
二、2009年期间,王俊锋伙同被告人李小亮、张小彦、贾五喜,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潘村附近盗掘古墓葬,并盗掘出一个高约30公分、宽约18公分的粉彩跪拜俑,张小彦将该粉彩跪拜俑以5000元非法出售给张建红。
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2017陕文鉴不可移动022号)证明,潘村墓葬为汉代墓葬,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造成了损坏。
三、2010年6月份前后,王俊锋纠集被告人张小彦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向阳沟村的麦田里先后采用人工挖掘、炸药爆破开洞的方式进行盗掘古墓葬,共盗掘出土五十多个暗红色没有胳膊的站立裸体人形陶俑、十几个骑射陶俑和五六个蓝色粗陶罐。
王俊锋将盗掘出土的文物分批出售给被告人张防战和一个西安老板,王俊锋将部分文物出售给张防战,获赃款1万余元;王俊锋分给被告人张小彦1.8万元。
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2016陕文鉴不可移动011号)证明,该墓葬为秦汉墓葬,盗掘行为均对该处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损坏。
四、2011年左右,被告人李小亮组织孙小华、耿建军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潘村使用炸药爆破开坑的方式,挖一深约十几米盗洞,将盗洞挖开后,使用送风机往盗洞中送空气,随后大强、耿建军等人轮流进盗洞清坑,盗掘出一套完整的陶制编钟(14个陶制编钟,3个陶制瑞兽底座,1个陶制人俑)。
李小亮将盗掘获得的一套陶制编钟以18万的价格卖给孟经建,李小亮分得赃款6万元。2015年,孟经建将该套陶制编钟以100万的价格卖给张有平。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该套文物为国家三级文物。被告人孟经建实际获赃款82万元。
五、2012年10月前后,武祥生、焦亚明、武瑞虎、戈树名、李双牛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西安思源学院对面的地里盗掘古墓葬,武祥生负责开车接送,盗掘出一个青铜提梁卣、一个玉璧、一个方形玉印章,武祥生将盗掘出的文物交由被告人孟经建出手,武祥生、焦亚明、武瑞虎、戈树名等人每人分得赃款1万元。
六、2013年冬,徐涛伙同文雷磊、李某1、郭建明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镇金星村北对汉代江村大墓丛葬坑进行盗掘,盗掘出10余个陶制骑射俑及残片。李某1将陶俑以4万元非法出售,文雷磊分得赃款3000元,徐涛分得赃款2000元。
经鉴定,以上盗掘地点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且盗掘行为对该处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损坏。
七、2014年前后,张红志伙同李小亮、杨卫东、何少峰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李某乙提供工兵铲、绳子、车辆等盗墓工具,张红志吊土及望风,杨某甲和何少峰轮流进盗洞清坑,在盗洞中盗掘出一条直径约1公分,长约30公分左右支撑编钟的青铜杆子,一个鎏金编钟底座。所盗掘出土文物被李某乙拿走出售。
被告人张红志供述证明,2014年农历2月份,他给杨某甲打电话问他有啥可以赚钱的活,杨某甲让他到西安来,他就同意了。他到西安李某乙家见了杨某甲后,杨某甲让他再找个人,他就找了他们邻村的小何(何少峰)。一天晚上李某乙开车将他和杨某甲、何少峰三人拉到白鹿原上一个没有回填的盗洞处,他在盗洞口吊土、放风,杨某甲和何少峰在下面挖东西,干了两个多小时,挖出来一个青铜杆子,还有些东西装在一个塑料袋里,他没有看见。东西都给了李某乙,他们在第二天晚上和李某乙说的不好,他们三个就回家了,李某乙没有给他们分钱。
八、2014年前后,张小彦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一个未回填的盗洞内挖出一件鎏金青铜编钟,随后返回家中携带手铲、绳子等工具再次进入该盗洞内盗掘,后盗掘出土青铜鎏金编钟、青铜编钟鎏金底座,及配件50余件文物。
李叶军得知有人在西安市狄寨塬上盗掘出一坑大货,其让张防战打听寻找该坑大货,张防战经打听得知,该坑大货是张小彦所出。张防战与张小彦联系后在张小彦家中见到张小彦所盗掘出的青铜鎏金编钟及配件等文物。张防战与张小彦经协商,同意张防战先将货拉走。
之后,张防战通过电话让李叶军到其家中看货。其中有三十余件青铜鎏金编钟,有十余件青铜编钟,还有十一个鎏金编钟底座。张防战告知李叶军对方要价600万。李叶军先后通过张防战转交给张小彦400万,并要求张防战将文物送至其居住小区门口,李叶军将文物拉走。后张小彦将剩余未支付的100万让李叶军直接给张防战当做介绍费。
九、2015年4月份,杜飞飞出资并组织郭建明、李铁刚、张军、刘博等人在西安市狄寨塬金星村附近盗掘古墓葬。杜飞飞驾驶黑色北斗星将郭建明等人及盗墓工具送至狄寨塬并带至已经开好的盗洞前,郭建明与李铁刚先后进入盗洞清坑,挖出7、8个青铜编钟,编钟被杜飞飞拿走。第二天晚上杜飞飞等人再次进入出编钟的盗洞继续清坑,当晚郭建明等人在盗洞中又挖出了24件青铜编钟。两次盗掘共得30余件青铜编钟。杜飞飞先给郭建明等四人分10万元,后自己通过李小亮、张军彦等人联系孟经建,最后以40万的价格将盗掘得来的部分编钟卖给孟经建。孟经建以60万的价格转卖给张有平,获赃款20万元。
后公安机关从张有平处查获9件编钟。经鉴定,以上9件青铜编钟属于二级文物;被盗古墓位于狄寨塬金星村,该盗掘地点为西汉时期古墓葬(含陪坑),并与西汉帝后陵相关,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及艺术价值。
在该次盗掘活动中郭建明分得赃款4万元,张军、李铁刚各分得赃款2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李铁刚于2017年10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军、李铁刚到案后,分别主动退回违法所得各2万元。
十、2015年3、4月份,张防战组织武祥生、张小彦、焦亚明、武永宁、郭佳佳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当晚张防战驾驶其绿色猎豹车将武祥生等人送至盗墓地点附近,武祥生、郭佳佳负责放哨,焦亚明、武永宁负责挖掘盗洞,盗洞直径约40公分,深约6米,武祥生在盗洞中挖出三十余个编钟其中有鎏金编钟。
该团伙正在实施盗掘时,李小亮伙同杨卫东、张军彦等人拿手电照射,将正实施盗掘的武祥生等人赶跑。李小亮等人随后进入武祥生等人未清理完的盗洞中继续清理,后挖出30多个青铜编钟,2、3个鎏金横木护角以及一些编钟配件等。
李小亮将该次盗掘得来的青铜编钟等文物以100万的价格卖给孟经建,孟经建加价后卖给张有平从中获取利益。其中,李小亮获赃款32.5万元,孟经建获赃款150万元。
上述文物中的7件青铜编钟及4件青铜配件被公安机关从张有平处查获。经鉴定,被盗古墓葬鉴定为汉代葬墓,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查获的7件青铜编钟中,1件为二级文物,6件为三级文物,4件青铜配件为一般文物。
十一、2015年10月份,李叶军纠集张防战和王建峰,商议由张防战和王建峰各自组织人力后合伙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张防战组织武祥生、张小彦、郭佳佳,王建峰组织李海英,李海英组织王鹏、白虎灵、王学红、姜有军、张晓刚,该团伙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金星村附近进行大面积探测并确定地点后采用炸药爆破开洞的方式进行盗掘古墓葬,共盗掘出土大型青铜编钟7个及编钟碎片。
张防战和王建峰商量后决定以3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盗掘出土的编钟及碎片非法出售,所得赃款双方平分。后张防战联系李叶军谈好价格,张防战按照李叶军的指示将编钟送至西安市科技四路枫林绿洲小区李叶军司机于才的租住房屋内进行交接。
2016年春节前后李叶军陆续给张防战和王建峰各支付150万元。后张防战分给张小彦50万元,分给郭佳佳10万元,武祥生40万元,自己留了50万元。在盗墓期间,白虎灵等人私藏青铜编钟一个,后被追回。
经鉴定,该案被盗古墓葬鉴定为汉代初期陪葬墓,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上述青铜编钟系二级文物。
十二、2015年秋季,张防战组织武祥生、邹永平、石建强、张小彦、郭佳佳、张宝龙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郭佳佳驾车将武祥生、张小彦、邹永平、石建强送至狄寨塬对古墓葬进行踩点探测。
将古墓葬找好后,邹永平、武祥生、郭佳佳等人在西安南郊废弃厂房内使用硝铵、锯末、柴油等制作炸药。当晚在狄寨塬已找好的古墓葬处打了一个九米深的炮眼,并填充炸药由邹永平将炸药引爆。
几天后,该团伙将爆破的盗洞挖开,张宝龙、邹永平等人轮流进盗洞清坑,在古墓中共挖出约200多个黑灰色小动物陶俑(最大约15公分,最小约7公分,主要是鸡、鸭、鸽子等陶俑)。所出陶俑被张防战拿走。张防战以30万的价格卖给李叶军。张防战给武祥生等人每人分5万元赃款;给张小彦分了3万元赃款。
十三、2016年7月中旬至9月期间,李海英为盗掘古墓葬,多次组织古磊驾驶越野车在西安市灞桥区江村、金星村等地踩点,后李海英又在西安购买探杆、洛阳铲、送风机等作案工具,并组织古磊、姜有军、王根广、张空军、张晓刚、张晓等人采用炸药爆破开洞的方式进行盗掘。
作案现场由张晓刚、张晓放风,姜有军、王根广和张空军使用探杆探测确定古墓位置,并使用洛阳铲等工具盗掘古墓葬,古磊等负责接送姜有军等人多次在西安市灞桥区金星村附近盗掘古墓葬。
在该次盗掘过程中,姜有军、王根广等人共盗掘出土石磬十余个、古币约十公斤,将盗掘出土的石磬和古币交予李海英出售,李海英于2016年9月5日在西安市大唐西市将盗掘出土的石磬和古币以14.1万元卖于他人,分别给张晓刚、张晓等人每人分2万元赃款。
在该次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过程中,被告人姜有军私藏4个青铜编钟和2个青铜配件,并将4个青铜编钟交由被告人明武红藏匿保管。明武红被抓获归案后,在明武红随身包中搜查出4个青铜编钟。
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对追回的24件文物进行等级鉴定,其中二级文物三件、三级文物十八件。其中明武红藏匿的姜有军盗掘出土的4个青铜编钟为三级文物。
十四、在石建强、邹永平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案中,咸阳市检察院指控,2016年夏季,被告人石建强、邹永平伙同武某甲、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柳乔换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薄太后陵采用炸药爆破开洞的方式进行盗掘,石建强、邹永平轮流下洞清坑,共盗掘出土人形陶俑三十余件,张某甲和郭某某将盗掘出土的陶俑送到张某乙处由张某乙进行非法出售,后石建强、邹永平各分得赃款30000元。
不过,对于这起指控,咸阳中院审理后并未认定。理由为“因无相关证据证明被盗墓葬的性质,指控不能成立。”
十五、2015年9月,张红志伙同郭某某等人预谋盗掘古墓葬,并于2015年9月25日23时许,前往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江村至金星村田间北侧高压线铁塔北侧约20米处,使用自制炸药、洛阳铲等作案工具打洞,进行盗掘古墓葬活动,但未挖出古物。
经西安市文物局认定,张红志等人实施盗掘的地点属于江村古墓西侧陪葬坑所在区域,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此案中的郭某某即前述第四、六个案例中的郭建明,其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后又因前述第四、六案于2017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