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这是继2005年原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且2010年进行修订之后,银保监会对其再次修订完善。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原《办法》印发以来对强化产品监管和提高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和法制环境的不断健全,原《办法》也面临着滞后于保险市场发展、产品监管体制机制不适应等问题,需要进行修订完善。在此背景下,根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的总体要求,我们对原《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完善财险公司产品监管机制
《办法》共分6章40条,分别为总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具体对立法目的及整体原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总体要求及相应职责,审批和备案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以及办法适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根据《办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分类监管、属地监管,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但其分支机构不得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在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方面,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应当要素完整、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名称符合命名规则。其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此外,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审议机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强对使用中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进行跟踪评估、完善修订,对不再使用的及时清理。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进行完善;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规范公司保险条款费率报送行为;强化条款费率监督管理,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并对公司产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发挥相关协会行业自律作用;根据近年来保险市场和产品监管最新情况和变化,修订完善了相关内容。
明确相关负责人的直接责任
与2010年修订版相比,《办法》明确了财产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对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合规负责人对保险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保险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
对于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办法》提出,财产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
此前的管理办法对相关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时仅提及保险行业协会。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除了提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行业自律管理职责,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示范条款,建立保险条款费率评估和创新保护机制外,还提出了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银保监会指出,《办法》的修订是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保险产品整体质量。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修改《办法》,并适时发布。
编辑/崔心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