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给这家银行连同责任人11张监管罚单。
岁末将至,金融机构的监管态势未曾减压。
12月25日,安徽银保监局一连公布11张监管罚单,总行收到8张,分行收到3张,剑指徽商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及其相关责任人。其中,徽商银行总行及合肥分行遭罚330万元,有9名相关责任人共被罚没89万元。
从处罚案由来看,徽商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此次遭罚均因同业业务出现违规。今年以来,有关于同业业务的监管也呈现强压态势。有银行资深从业人员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当前监管还重点关注同业业务中有关于利率上浮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
因同业业务违规“吃”罚单
银保监会官网12月25日披露的信息显示,徽商银行总行层面共领8张罚单。从处罚案由来看,此次该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有四项,包括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管理不到位;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同业投资严重不审慎;同业投资风险分类不实。
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徽商银行作出罚款29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
在当日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也因违规办理同业业务遭罚。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该机构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 2020年10月9日。
9名相关责任人一并被罚
当日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一并显示,徽商银行有9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处罚,分别涉及该行多个部门,包括金融同业部、研发中心、风险管理部门等。
历任徽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投资与理财总监的黄晓艳,对该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该行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被警告并罚款30万元。
时任徽商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孙海来,对该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时任徽商银行北京研发中心负责人王开智,对该行同业投资严重不审慎负有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在该行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过程中存在不审慎行为,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被警告并罚款15万元。
时任徽商银行上海研发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樊立群,在该行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过程中存在不审慎行为,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时任徽商银行上海研发中心总经理李荣庆,在该行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过程中存在不审慎行为,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被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时任徽商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王先俊,在该行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过程中存在不审慎行为,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对该行同业投资风险分类不实负有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被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时任徽商银行北京研发中心固定收益团队经理周洲,对该行同业投资严重不审慎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层面,罚单显示,时任该机构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王腾和时任该机构安庆西路支行副行长的王勇,在合肥分行违规办理同业业务过程中均存在不审慎行为,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安徽银保监局对上述二人均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业业务成“重灾区”
近年来,同业业务已成为银行业乱象的高发区。在强势的同业业务监管下,今年已有包括国有大行、股份行、农商行等在内的多张同业业务违规罚单开出。
9月13日,湖北银保监局发布消息称,已依法查处了工商银行湖北省辖内分支机构同业业务违规事件。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对工行湖北省分行、襄阳分行、荆门分行及19名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银行机构罚款合计353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禁止从业、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
湖北银保监局称,工行湖北省分行辖内分支机构通过签订非总行制式的理财协议向同业募集资金,并违规向企业提供表外融资。经查,工行湖北省分行辖内襄阳、荆门分行通过此方式募集资金共计139亿元。截至2019年末,工行已全部兑付出资银行资金。工行湖北省分行按照党规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内部问责。
8月12日,黔南银保监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因同业业务违规,被处罚款40万元。同时,一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警告处分并被罚款5万元。
此外,同样在今年8月份,银保监会官网还公开了两则针对两家大型股份行的行政处罚信息。其中,“未按专营部门制规定开展同业业务”、“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延迟支付同业投资资金吸收存款”,“同业投资用途不合规”均作为违法违规事实呈现。
有银行资深从业人员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同业市场也是我国货币政策和流动性传导的重要渠道,“通过同业业务,大型金融机构可以扩张其资产负债表,而小型金融机构可以借此获得低成本资金。”该人士同时透露,当前监管还重点关注同业业务中有关于利率上浮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而机构利用代理资金进行投资时,投资项目可能不符合监管要求,存在风险隐患。
“现在金融机构众多,竞争较为激烈,而其扩张业务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混业经营的状态,造成金融行业同业之间的乱象。”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合规经营对银行发展至关重要,目前一些金融机构在扩展业务的同时极易忽视合规性管理,甚至出现违规操作以实现短期之利益,一定程度上扰乱金融市场,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201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将从控制业务增量、做实穿透管理、消化存量风险、严查违规行为四个方面管控同业业务。
今年年初,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再度强调,要严防同业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同业账户开户、资金划付、印章及凭证保管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防范外部欺诈。严格遵守同业结算、票据、投融资、理财业务等管理规定,禁止出租、出借同业账户,加强同业专营业务的存续期管理,防范通过伪造合同、印章、产品等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石晏)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