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长达5612天后改判无罪的“河南民权投毒案”当事人吴春红申请国家赔偿事件又有新进展。8月18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吴春红的家属处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8月17日立案受理此前提交的《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此前,因不服河南高院作出的262万国家赔偿决定,吴春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据家属介绍,8月13日,吴春红在家属的陪同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主要集中在赔偿金、医疗费用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追责等方面。在具体的金额方面,他们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各项损失及补偿合计约1872万元。吴春红的家属称,目前,他们已经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短信通知。通知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7日立案受理此前提交的《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北青报此前曾报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两名孩童“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同村的吴春红被认定投毒杀人,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该案一审判决书认为,吴春红此前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电工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战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的念头。当天交完电费后,吴春红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王战胜的两个儿子食用面粉、豆糁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2005年6月,商丘中院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2月,河南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同年12月,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7年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8年10月,商丘中院第四次就吴春红案进行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原判。
自2004年以来,吴春红本人一直申诉。2020年4月1日,河南高院对此案再审宣判。法院最终改判吴春红无罪。无罪释放之后,他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金额共计1872万余元。
8月5日,河南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河南高院认为,关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额问题,应按照2019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赔偿,共计1945961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本案中,吴春红实际羁押5612天后再审改判无罪,客观上给其身心造成较大的伤害,家庭生活也受到影响,应当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本案情况,决定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
关于误工费、补偿费问题,该两项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无罪羁押赔偿范围,吴春红要求赔偿该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医疗费、伤残补助金问题,根据吴春红的主张,该两项费用不属于河南高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予赔偿的范围,吴春红要求河南高院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问题,吴春红已经再审改判无罪,作为原生效裁判作出法院,河南高院应向吴春红赔礼道歉。
最终,河南高院决定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961元,赔偿吴春红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
对于这个数额,吴春红的女儿对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表示,父亲对数额不满意,认为法院作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太低。他们不服该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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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