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都:13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主犯获刑17年
检察日报 2019-06-19 11:23

近日,由湖北省宜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某等13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易某等人判处一年零二个月至八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经查,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江某以旧货交易商行为依托,以高利放贷为主业,通过同学或者朋友的关系,网罗杨某丙、黄某甲、杨某乙、杨某甲、易某、王某、徐某、罗某、黄某乙、邹某等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迅速扩张势力,逐步形成以枝城为中心,辐射周边乡镇及农村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以江某为领导者,杨某甲、杨某乙、易某、杨某丙为积极参加者,黄某甲、王某、徐某、罗某、黄某乙等人为一般参加者。通过高利放贷,并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通过对组织成员施予恩惠、出资组织集体活动和消费、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及为在押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等手段笼络人心。自2014年以来,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18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敲诈勒索5起,数额巨大;非法拘禁5起;容留他人吸毒2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起。

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江某等人的行径在宜都市枝城镇、王家畈镇等地造成了恶劣影响,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心理恐惧。

该案的成功办理深入推进了当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当地群众拍手称快。

文/郭清君 胡春林 蒋长顺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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