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为项目经理失职懈怠,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并不出具离职证明。项目经理无奈之下,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劳动者主张因此造成的6个月待业收入损失17.4万元,获得法院支持。
王某曾任某公司任项目经理,任职两年后公司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王某失职懈怠,不配合部门间工作,多次未按要求完成工作,公司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次月,王某找到了新工作,新单位向其发送了《录用通知书》邮件,载明双方将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9万元,要求王某于月底办理入职,入职时需提交离职证明原件等材料。
王某与原公司多次沟通请求出具离职证明,但均被拒绝。最终王某未能向新公司提供离职证明,新公司向其发送了《不予录用通知》邮件。
新工作泡汤后,王某提起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经济损失17.4万元等。仲裁委裁决原公司应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未支持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裁决后原公司仍未开具。王某诉至法院,原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具备离职证明的基本要素,无需另行开具离职证明且不同意赔偿相关损失。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该证明侧重于记录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经历,包括劳动合同期限、离职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信息,系劳动者再就业需提供的必要文件。原公司向王某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并非客观记载,从形式、内容及功能上均无法替代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故对于王某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主张,原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其无法入职新单位,产生了经济损失,请求原公司赔偿6个月工资损失17.4万元,并提交了《录取通知书邮件》《不予录用通知邮件》作为证据。邮件内容详细记录了发件人信息、录用信息及不予录用的原因等情况,能够证明王某确因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其丧失就业机会,产生了相应损失。另,王某新单位已经同意录用王某,并准备与其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王某自身对能够持续履行新劳动合同具有合理心理预期,结果却因无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入职,在此情形下,王某主张6个月的待业收入损失17.4万元并无不当,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原公司不服裁判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通讯员 韩林林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胡克青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