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 | 网络侵权花样百出 薅数据羊毛终翻车
北京青年报 2026-04-28 08:17

与人工智能、数据等相关的新技术新应用不断发展,不仅为网络生态提供了新的支持,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流量时代下,影视剧配音二创、题库数据抓取、医疗信息搬运、游戏内容提前爆料等网络乱象频发。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6年度)》。该院近三年来共受理涉网络生态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近8000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55%以上;审结涉网络生态知识产权案件5500余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50%以上,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近1300件。

案例一:热播剧集“二创”引流 配音平台被判高额赔偿

【案情简介】

北京某科技公司诉称,B电视剧是A平台独播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该科技公司为B剧的著作权人。在B剧热播期间,杭州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配音平台中,发布大量侵害B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以下简称被诉视频),这些视频中既包含B剧的原声素材,也有用户使用B剧原声素材进行配音的视频。在B剧热播且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杭州某科技公司非但未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制止侵权,还通过热门、推荐、榜单、专题等方式进一步扩大涉案侵权视频的传播范围,并借此吸引网络用户关注、增加浏览量,侵害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科技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杭州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聚焦杭州某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核心判断标准为其是否明知或应知用户侵权却未采取必要制止措施。

主观过错方面,B剧首轮热播期间知名度极高,涉案侵权视频恰在此期间传播,且集中于平台多个板块及榜单显著位置,播放量可观并含有B剧明确信息;上百条去重后视频的标签亦包含B剧名称或主要角色名,平台通过简单技术即可定位;加之侵权行为规模明显,并非个别用户偶发行为,故法院认定平台应当知晓侵权事实。

必要措施层面,尽管平台采取了部分举措,但涉案侵权素材演绎达49934次,两条核心侵权视频播放量分别为60.3万次和30.3万次,可通过榜单、标签等多种路径查找,且平台未有效处理重复侵权用户,其措施未达“必要”标准。

据此,法院判定杭州某科技公司构成帮助侵权,需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北京某科技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主张。判令杭州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杭州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配音类短视频平台这一新兴业态,直击当前短视频行业中影视剧片段未经授权传播、使用的突出问题,所涉法律争议是网络著作权纠纷中的高频焦点,裁判规则对整个短视频行业的版权治理具有普遍适用价值。

案例二:恶意爬取搜题数据 同业抄袭终付法律代价

【案情简介】

某计算机公司运营甲App,该App为用户提供拍搜试题功能,用户使用相机拍摄习题,即可直接搜索并获得相关习题的答案和解析。某教育公司系乙App的运营者,该App亦提供拍搜试题功能。

某计算机公司主张,某教育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爬取、编辑、整理来自甲App的题库数据,并通过乙App向用户提供。经取证,至少有近2万条带有明暗水印、来源于甲App的试题及答案解析。该行为严重削弱了某计算机公司的竞争优势并造成巨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教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定,某计算机公司作为甲App运营者,投入大量资源招募答题老师、合作第三方供应商扩充题库,并对试题及解析进行类目设置、图片转换、水印添加等加工,形成拍搜试题功能的核心经营资源,其竞争性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关于被诉行为,证据显示乙App中存在11000余条与甲App一致的试题及解析,在表述、字体、颜色、排版等方面基本一致,部分含有甲App标识及相同手写笔迹。某教育公司未能提供试题合法来源,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定其未经授权获取并使用甲App试题资源,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某教育公司赔偿某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抓取“试题及答案解析”数据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案判决维护了拍搜试题软件经营者通过大量投入获取的竞争利益,并有力规制了数据抓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市场经营者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积累和投入平台数据,助力消费者获得更加全面、优质的服务。

案例三:医疗平台核心数据遭窃取 司法护航行业合规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系“某在线”平台的运营者,该平台是全国领先的互联网医疗平台之一。经十余年经营,“某在线”平台积累了大量与诊疗有关的数据,以及医生发表的文章等数据。被告某纵横公司系“某医生”平台的经营者,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某纵横公司”经营的“某医生”平台大量爬取、搬运“某在线”平台的患者点评数据、医生科普文章数据。

某科技公司认为,某纵横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当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竞争优势,攫取了某科技公司的商业机会,给某科技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某纵横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定,涉案两家企业同属互联网医疗行业,用户群体、服务内容与经营业务高度重合,构成同业竞争关系。某科技公司合法收集、整理平台诊疗问答、就医评价、医学科普等用户生成内容,整合后对外传播运营,借此积累用户、获取市场优势,其相关竞争性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且独立于内容创作者的著作权。

某纵横公司擅自抓取该科技公司平台数据,在自有平台展示,形成服务实质替代,直接损害对方竞争利益。其零成本掠夺他人运营成果、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与行业商业道德,侵害用户权益,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某纵横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某纵横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互联网医疗头部平台的数据权益保护。本案裁判通过认定竞争关系,遵循平台数据价值的判断依据,合理界定平台数据权益,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被诉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价值考量和利益平衡,对针对互联网医疗数据的不正当抓取、搬运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

案例四:游戏剧透有红线 越界将被双重追责

【案情简介】

上海某科技公司是《原某》游戏的开发、运营商,北京某信息公司、武汉某移动公司系二被告,为某游戏资讯网站的运营者。

上海某科技公司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及相关自媒体账号上披露涉案游戏新版本更新内容,包括新人物角色、怪物、武器、道具等各类元素,侵害了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二被告作为游戏行业的经营者,故意获取、披露、传播他人尚未公开的新版本游戏内容,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在网站及自媒体平台发布涉案游戏角色、道具等美术形象,侵犯了该科技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明知传播的是游戏未公开内容,仍长期整理爆料、持续扩散,且冠以“内鬼”“爆料”等字样,不仅打乱游戏官方宣发节奏,还可能使尚处开发过程中的、不完整的游戏内容提前披露,导致玩家对新版本游戏内容产生片面评价、损害游戏口碑与企业经营利益;而被告却借此吸引用户关注、获取流量收益,建立起自身竞争优势,博取流量、牟利引流,明显具有不正当性及攀附涉案游戏热度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游戏资讯网站未经许可披露未公开游戏版本的典型案件。本案认定游戏厂商可就涉案未公开游戏版本享有竞争利益,厘清了未经许可披露未公开游戏版本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为游戏资讯网站的诚信竞争划定了法律红线,推动了游戏产业和网络生态的健康发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陈斯
编辑/胡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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