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娇韵诗”“雅诗兰黛”等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 10人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9-12 15:02

据上海静安法院消息,随着“美丽经济”的发展,化妆品市场规模持续扩大,许多知名品牌的化妆品因其品牌影响力与产品口碑,成为众多消费者的首选,但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10名被告人获刑,受到严惩。

2023年初,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共同出资,伙同被告人游某在某平台开设五家美妆店铺对外销售假冒“娇韵诗”“雅诗兰黛”“兰蔻”等品牌的化妆品;其间,被告人陈某某帮助被告人游某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某店铺,并为其转移销售资金。上述某店铺经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游某负责店铺运营管理,被告人林某某负责资金收支;3人还先后雇佣被告人肖某某等5人担任店铺客服、管理仓库、发货等工作;被告人王某某的配偶林某某负责整理销售、退货数据以及提供个人账户用于收付资金。

2024年3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仓库内查获大量带有“娇韵诗”“雅诗兰黛”“兰蔻”等品牌的化妆品,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4年3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游某等10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或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中,10名被告人明知系假冒“娇韵诗”“雅诗兰黛”“兰蔻”等品牌的商品,仍低价从他人处购入后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共同对外销售牟利。10人参与销售假冒品牌商品金额130余万元至910余万元不等;公安机关查扣的待销售商品价值共计70余万元。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游某等10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部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有退缴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全案的犯罪金额、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及退缴等,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肖某等其他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电子商务平台及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模式快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本案中犯罪分子的售假行为不仅侵犯了多家品牌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更让大批无质量保证的假冒化妆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美妆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游某等人,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仍低价购入后对外销售牟利,参与销售金额达130余万元至910余万元,均应依法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此外,本案中被告人将假冒的大牌化妆品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一方面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规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给品牌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假冒大牌化妆品往往在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把控等环节严重缺失,难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消费者使用后,极有可能引发皮肤过敏、红肿等不良反应,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而且损害了相关知名品牌的信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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