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领域,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可能会再进行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如劳动者在违法分包的工程中受伤,应当找谁承担工伤责任?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违法分包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件。
甲公司自某工程管理公司处承包了某项目的土建钢结构工程。后甲公司将土建钢结构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该劳务包给李某,李某找到刘某到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工作。2020年12月22日,刘某在涉案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工作过程中坠落摔伤。之后,刘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责任。2023年11月2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工伤。
此外,甲公司曾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平谷法院审理确认,甲公司与刘某自2020年10月17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职工应当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但上述条款的适用应当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该案中,经生效判决确认刘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上述条款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对于刘某主张的甲公司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应当承担工伤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甲公司在承包某项目的土建钢结构工程后,将劳务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找到李某招纳工人。因乙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刘某认为甲公司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应当承担工伤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平谷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向刘某释明其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后刘某再次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要求乙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人社局决定认定工伤。乙公司不服,诉至平谷法院,后刘某与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主动撤回起诉。
通讯员 马向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李涛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