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凭借其便利性和价格优势,在家政托育、教育培训、运动健身、餐饮娱乐等诸多民生服务领域迅速扩张。同时,这种消费模式的风险隐患也逐步显现:有部分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关联公司”规避责任,也有部分经营者通过“换马甲”“假破产”等方式转移资产,致使部分消费者面临“服务缩水”“退款艰难”的尴尬境地。如何应对这些风险隐患?7月31日,北京西城法院发布结合典型案例给广大消费者支招。
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北京西城法院审理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从2022年的804件增长至2023年的1181件,2024年进一步增至1583件,2025年上半年收案已达892件。这些案件中,教育培训类占比约30%、运动健身类占比约18%、美容美发类占比约14%,而引发纠纷的原因包括经营者“失联跑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服务质量不达标、虚假宣传、服务场所擅自变更等。
此外,部分经营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设立关联公司、过度控制公司等方式规避责任,导致责任主体认定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对此,西城法院张昂法官支招:在民事责任方面,若经营者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隐瞒经营风险,构成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如果案件涉及关联公司存在财务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关联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阻断其通过“主体分离”等方式逃避责任的路径。在刑事责任方面,若经营者与“职业闭店人”通过虚假合同、抽逃资金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此类案件中,双方合同、消费记录、剩余费用等关键证据多由经营者留存,致使消费者在客观上存在举证困难。面临这种情况法院如何认定消费者剩余未消费金额?张昂法官表示,依据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当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消费记录等关键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时,法院可以结合消费者的主张及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预约信息等,认定争议事实。这一规定,既充分考虑了消费者在举证方面可能面临的实际困难,也通过明确举证责任,引导经营者妥善保存交易凭证,避免因拒不提供消费记录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针对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退款难”等风险隐患,7月31日,西城法院发布了多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
案例一:办卡时健身房隐瞒因拖欠房租已被判腾退房屋 构成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李先生在某健身房办理了两年期健身卡一张。两年期未满,健身房突然宣布闭店。在协商退款过程中李先生得知,在其办卡前的两个月,健身房已经因拖欠房租被房东诉至法院,租赁合同已被法院判决解除,且健身房须腾退房屋并交还房东。但在与李先生签订合同时,健身房却故意隐瞒该重要事实,继续签订服务合同,并收取费用。李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健身房返还剩余服务费,并以健身房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三倍赔偿。
该案中,健身房在与李先生签订合同前两个月明知其承租的经营场地已被判令腾空,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却仍与李先生签订合同、收取费用,又因自身原因未继续履行与李先生的合同。健身房的行为属于隐瞒缔约重要事实的欺诈情形,此种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退还李先生剩余服务费3500余元,并向李先生支付赔偿款1万余元。
法官表示,现实中,健身房、理发店“失联跑路”、恶意违约等事件时有发生,成为消费者心中的痛点。部分经营者甚至通过提前转移资金、临时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方式,恶意逃债,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给不诚信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敲响警钟:在缔约时应如实告知消费者重大经营风险,否则将可能会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托育机构关联第三方收款致退款难 法院判决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刘先生与某托育公司签订托育协议,由该托育公司向刘先生之子提供12个月的托育服务,刘先生按照托育公司的要求将费用支付至第三方公司。之后,托育公司突然停业,无法继续提供托育服务,刘先生所签的合同尚余8个月未履行。刘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剩余费用,并要求第三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托育公司停业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刘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并主张退还剩余托育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先生根据托育公司指示将合同款付给第三方公司,托育公司、第三方公司使用同一账户收取客户款项,亦无证据证明共用账户的两个公司财务彼此独立,两个公司构成财务混同。不仅如此,根据查明的事实,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均相同,可以认定二公司系关联公司,最终法院判决第三方公司就某托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表示,对消费者而言,预付式消费的主要风险在于经营者收款后“跑路”或“倒闭”,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亦无法退还预收的款项。本案的判决有效惩戒了不法经营者通过“多头签约、分头跑路”的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例三:消费者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 不享受预付款折扣优惠
刘女士在某健身房购买了20节私教课,课程原价为每节400元、优惠价为每节330元,刘女士按照优惠价支付了私教课费用6600元。后刘女士因腕关节损伤,无法继续运动,于是向该健身房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使用的私教课费用。双方就退费金额发生争议,刘女士遂将健身房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刘女士腕关节受伤无法继续上课,请求解除与健身房之间的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退费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刘女士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故法院按照优惠前的正常价格计算其已实际接受服务的课程后,判令健身房将剩余款项退还刘女士。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既保障了特殊情形下消费者终止合同的权利,也尊重了经营者已提供服务的商业价值,彰显了预付式消费领域中双方利益平衡保护的理念。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