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6月6日从北京平谷区人民法院获悉,如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再就业,超龄劳动者数量在逐渐增加。而超龄劳动者中有一类特殊的群体无法忽视,即超龄务工农民,他们也在慢慢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由于绝大多数务工农民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受到的保障程度和保障水平极其有限。当这一群体在工作中受到了事故伤害,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近期,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超龄务工农民在工作岗位上猝死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据介绍,54岁的陈某(女性)在某公司工作时突发身体不适,同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事发后,陈某子女因其劳动关系与某公司产生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陈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后陈某子女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在调查后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属于工伤。某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规定显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法官表示,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以及相关案例的具体内容,上述答复的初衷在于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故答复中的“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并非严格限制事故伤害必须“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即不能狭义理解为“正在工作”,而应当理解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全部情形。
该案中,陈某作为受雇于某公司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为工伤。被告人社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工伤保险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超龄农民工工伤待遇问题进行了特别回应。同时,劳动者应当注重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上下班打卡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任务安排等,这些是认定工伤时的关键性证据。同时,建议超龄劳动者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适合的职业,避免因身体不适而受到伤害。而用人单位要严格摒弃“免责思维”,应当结合岗位性质为劳动者安排适宜的工作,完善安全培训与管理体系,安排紧急救护等基础医学知识培训,要培养防范风险意识,在事故伤害发生时紧急采取应急措施,为劳动者的工作提供更加稳定的保障。
通讯员 胡凯程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李涛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