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不到一个月,农历春节就将到来,对于车主和“拼客”而言,“顺风车”是一种双赢的返乡方式,但如果突破了“顺风车”的界限,车主将面临多项法律风险。近日,广西高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一名车主春节返乡时在平台接单搭载“拼客”,途中发生车祸,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营运性质拼车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和保险拒赔的风险,如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即便车主与乘客签订有免责协议,车主也难以真正免责。
“拼车”返乡途中出事故,申请理赔被拒
张伟(化名)购买了一辆轿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2022年11月,他为该车购买了车险,保单中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2023年1月14日,已临近农历新年。当天晚上,张伟驾车接上同在广东东莞务工的姐姐和弟弟回广西北流老家过年。同日,他在平台上发布拼车信息,平台为其指派了两名“拼客”前往广西玉林容县六王镇。
第二天凌晨,张伟驾车沿省道前往容县六王镇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公路护栏和房屋围墙,并侧翻出公路外。这起事故造成车上的张伟弟弟及两名“拼客”受伤,小车及房屋围墙、公路护栏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伟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伟将车辆送至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对维修费用给出14.4万余元的报价。
张伟认为维修价格高于保险金额,没有维修价值,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全损理赔。保险公司则提出,发生交通事故时张伟车上搭载了两名“拼客”,车辆的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营运”,因此拒绝赔偿。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张伟向玉林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赔付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1.4万余元。
一审判决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北流法院查明,张伟在平台上注册了“顺风车”账号。此次行程中,两名“拼客”在平台下单,张伟获得平台结算金400元。该院认为,张伟此行属于共享出行、分摊成本的顺风车运行模式,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符合保险法等相关免责规定情形。
据此,北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伟经济损失11.4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称,案涉车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后在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用于客运赚取费用。事故发生时,该车从事客运服务,具备营运特征。车辆性质由家用变成营运,事故发生概率、危险程度增加。张伟通过打车软件接下网约车订单,收取车费,发生费用结算,搭乘没有任何特定关系的陌生人,具备营运性质,依法属于营运行为,保险公司应予免责。
二审:不符合网约顺风车典型特征,保险免责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张伟在事故中以私家车从事收费的网约顺风车行为,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对此法院认为,顺风车应是在车辆自用基础上顺路搭乘出行线路相同之人,由合乘人合理分摊出行必要费用的活动。因此,典型的网约顺风车并不具有营运性质,事故风险也不会显著增加。但是,当网约顺风车一旦在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上出现与上述迥异的情况时,应认定其具有营运性质,出行风险显著增加。张伟驾驶车辆从东莞回北流过年,容县虽为东莞到北流的必经之地,但搭载两名乘客前往的六王镇并非必经之地。
此外,张伟在平台车主端的几十个账单明细显示,其顺风车接单时间和每次收费金额并不一致,其接单的时间、行驶线路均不固定。作为车辆使用人,张伟应就其接单载客行为的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合理顺路费用分摊的出行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玉林中院指出,张伟载客收费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而该事故也确实发生在送两名乘客前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路段,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最终,玉林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了张伟的诉讼请求。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