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离身的银行卡被莫名盗刷,有的还在境外有消费、取现记录。为何发生“隔空取钱”?这背后是一桩链条齐整、分工明确的涉银行卡犯罪。经山东省胶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牛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五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
2024年1月至3月,胶州市公安机关陆续接到近十名被害人报案称,虽然自己一直居家,银行卡也在身边,但卡内的钱却没有了;有的人从未出过国,但银行卡有在国外取现、消费的记录。
根据线索,民警找到了被害人银行卡取现显示的地点,进一步调取银行监控后,发现了戴着帽子、口罩躲避侦查,在凌晨提款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调取周边监控,比对车辆信息,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孙某、牛某,随后在二人家中将其抓获,并扣押了写有275条银行卡信息的笔记本以及电脑、写卡器等物品。
到案后,孙某、牛某如实供述了窃取银行卡信息、复制银行卡、窃取钱款的犯罪事实。
原来,2023年9月,孙某发现有人售卖从自动取款机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盗取信息后,通过专门的写卡器就可复制出银行卡。自认从中发现“致富密码”的孙某,立即下单购买了一套设备。
随后,孙某找到了自己的小学同学牛某,分享了这一“致富密码”,二人一拍即合,开车到处踩点,最终将目标放在胶州市人流量比较大的银行网点。
找到目标网点以及合适型号的自动取款机后,二人将可以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放在插卡处,随后在附近逗留一段时间,再将设备拆卸,将获取的银行卡数据传输至电脑,再用写卡器把数据写入空白银行卡内,一张“复制卡”就制作完成了。
为逃避侦查,在制造“复制卡”后一两个月,孙某和牛某来到江苏、河南等地使用“复制卡”取现。对于卡内数额较大无法一次性取出的,孙某便将银行卡信息出售给他人,由他人在境外消费、取现,二人再将获利平分。
2024年4月25日,胶州市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了孙某、牛某。
孙某是如何获取这套实施犯罪的设备的?卖家是谁?围绕这些问题,检察官在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后发现,孙某通过快递接收设备,并通过线上方式与上线联系。据此,该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从孙某处获取快递信息、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手机聊天记录等,确认上线人员。
很快,公安民警找到了上线人员许某。经查,许某通过线上视频教授孙某查找合适的自动取款机型号、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以及复制信息后写入磁条介质等犯罪方法。据统计,孙某、牛某、许某通过前述手段,以直接取现或者将信息出售给境外犯罪分子取现的方式,骗刷金额共计30余万元。2024年8月30日,胶州市检察院对孙某、牛某、许某提起公诉。11月29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银行特定型号的自动取款机存在系统漏洞,加上群众取款时不遮挡密码,存在泄露风险。近日,胶州市检察院向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监管,定期监督辖区内各银行保护金融系统安全,在办事大厅醒目位置张贴提示,提醒群众正确使用银行卡,增强防范意识,推动银行金融安全系统治理。
文/郭树合 王增娟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