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多月后发现送洗的羽绒服坏了 能获赔吗?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12-31 11:41

李女士(化名)将羽绒服送交清洗,两个多月后首次穿着该羽绒服时,发现衣物严重损坏,故将清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衣物和洗衣费损失共计8155元。清洗公司称李女士取衣服时已经告知如有问题24小时反映,李女士逾期反映问题超过了质保期,且并非因清洗造成衣物损坏,现出于对老客户的关怀同意赔偿555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无证据证明损坏与清洗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对李女士诉求不予支持,对该公司同意赔偿555元,法院不持异议。

李女士诉称,2020年其以万元价格购买某品牌羽绒服,2021年7月将该衣物连同其他衣物送至清洗公司清洗。2021年9月其母亲从该门店取回多件送洗衣物并支付清洗费用。2021年11月,其在首次穿着该羽绒服时,发现羽绒服保暖功能与外观受到严重损害,其与衣物出售方联系,对方称系因清洗方式错误导致衣物损坏。李女士与该公司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赔偿共计8155元。

清洗公司辩称,李女士取衣物是2021年9月,其给李女士的洗衣小票上已告知,如有问题24小时内来反映,公司可以处理。但李女士于2021年11月来反映问题,已过了质保期了,且衣物损坏不是其造成,现公司同意退还洗衣费55元,另同意给付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李女士主张因清洗公司未妥善按照衣服中的清洗标识要求进行清洗,导致羽绒服受损,应赔偿损失。对此,李女士需提交证据证明羽绒服的损失系清洗公司清洗行为导致。但本案中,李女士在2021年9月将羽绒服取回时,并未对羽绒服的清洗提出异议,在距离其取回羽绒服80余天后向清洗公司主张权利,在清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羽绒服损坏是清洗公司清洗行为造成,故对于李女士关于要求清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155元的主张,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清洗公司从维护客户角度自愿向李女士支付555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起诉方若主张损害赔偿,应当举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即损害是因为侵权行为直接引发的;侵权方存在过错;造成财产或人身权益的损失。在本案中,李女士在领取衣物后八十多天才主张衣物损坏,现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衣物损害与清洗公司的清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在此提醒,衣物送洗领取时,应当注意检查衣服情况,避免超过合理的检验期间,造成损失。

通讯员 王丹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
校对/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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