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化名)在与李女士(化名)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王女士(化名)交往,后涉嫌重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李女士通过查看张先生的手机,发现张先生有多笔对王女士的大额转账记录,还为王女士购买过许多商品。因协商无果,李女士将张先生和王女士一起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先生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互相忠诚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判决张先生对王女士的赠与合同无效,王女士向李女士返还457912.71元。
李女士诉称,其与张先生于2018年8月登记结婚,王女士在明知张先生已有家庭并育有子女的情况下,仍与张先生联系密切。张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20年6月至今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形式向王女士转款。张先生未经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女士且数额较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严重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辩称,其与王女士有一个非婚生子女,现在大概三四岁。向王女士转账是给孩子的费用。
王女士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与李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李女士同意,通过微信向第三者王女士转账,并为王女士购买物品,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张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为全部无效。现李女士主张张先生对王女士的赠与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张先生虽辩称向王女士转账的款项属于支付非婚生子女的费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述,故法院不予采信,即使张先生的陈述属实,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亦不属于该案处理范围,应另行解决。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对王女士的赠与合同无效;王女士向李女士返还457912.71元。
宣判后,王女士、张先生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应为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张先生与李女士为夫妻,张先生名下的存款属于其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共同处理权。张先生对第三者王女士进行大额转账、为王女士购买物品,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经李女士同意,因此其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张先生婚内出轨,向第三者赠与财物,违背了夫妻互相忠诚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为全部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女士虽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其行为被宣布无效后,王女士应当返还通过赠与取得的财产。由于张先生赠与王女士的个人物品不适合进行返还,故王女士应该根据这些物品的价值返还相应钱款。
通讯员 秦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