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冬以来,大风降温接踵而至,这给户外劳动者的工作带来不小挑战。2021年1月,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文,指导企业对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不过,低温津贴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12月23日《工人日报》)
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劳动津贴。根据国家标准《低温作业分级》,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作业,属于低温作业。长期在寒冷天气下工作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比如我们常见的“冻伤”就是长期低温作业带来的职业病。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为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人等长时间在户外工作的群体发放低温津贴,就是保障其基本劳动权利的需要。
同时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低温的劳动环境下,用人单位应支付低温津贴。给员工发放低温津贴属于法定责任,也是相关劳动群体所拥有的法定权利。然而,低温津贴在一些地方“遇冷”,不少劳动者不知道自己有该项权益,自然就很难真正领取到位。
低温津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之一在于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低温津贴进行明确的规定,这通常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内部政策。各地对低温津贴的具体政策和执行情况有所不同,对于发放的条件和标准也不同,比如有的地方规定要在低于25摄氏度的环境下连续作业4小时,才符合低温补贴的发放范围。
更重要的是,低温津贴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比较依赖用人单位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缺少刚性机制作为保障。对此,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低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和标准。
为此,一方面要完善具体而明确的法定依据,在确定计算工资要扣除低温津贴的原则基础上,依法确定用人单位发放低温津贴的义务,使之由自选项变成必选项。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低温津贴发放的标准与条件,统一发放的程序与实质要件,既为用人单位划定可操作的界线,也为有效监管提供具有指引度的标准,再辅以相应的处罚措施,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的权利救济的通道,让发放低温津贴从倡议引导向强制执行的层次过度。这样才能遏制低温补贴发放“遇冷”的情况,让其成为广大劳动者可感可及可预期的劳动权益增量。
文/堂吉伟德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