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余华英拐卖儿童上诉案,并于当日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余华英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余华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2003年期间分别伙同龚显良、王加文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在贵州省、重庆市、云南省等地流窜作案,物色儿童进行拐卖,得手后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他人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其间共拐卖儿童17名。2024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余华英及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余华英把儿童当做商品任意买卖,严重侵犯被拐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同时给被拐儿童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致使亲情离断,难以弥补,有的父母为此身患疾病,甚至郁郁而终。余华英还在本案五起犯罪中同时拐卖了同一个家庭的两名儿童,2004年因拐卖另外两名儿童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依法作出前述裁定。部分在黔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工作人员和被害人亲属代表共三十余人,在现场旁听了庭审。
杨妞花:余华英庭审中还是很嚣张 但听到判决结果时流泪了
下午两点多,杨妞花走出法庭。她向等在法院外的人们挥了挥手,然后大声说,案件当庭宣判,余华英被判处死刑。“这是终审,是最后一战,她还是被判处死刑了。”
杨妞花说,宣判之后,余华英当庭表示自己有异议,法庭于是把她交代的事情又跟她说了一遍,然后她签了字以后就走了,“她在整个庭审中还是很嚣张,她依然觉得自己没有错,也没有道歉,但是听到判决结果的时候她流泪了。”
杨妞花说,明天她会跟姐姐回到老家,会去父母坟前把这个消息告诉他们。
代理律师:杨妞花一路走来不容易 她对判决结果满意
杨妞花的代理律师王文广说,杨妞花对今天的判决结果满意。对余华英这种恶性案件,只有判处她死刑才是对所有受害人的一种尊重。在他看来,余华英的坦白根本不是真正的坦白,如果真要坦白,她被抓的时候就可以把被拐的孩子供出来,让这些孩子能够少了这些年的寻找。如果真悔过,也许杨妞花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王文广说,民事方面他们没有增加赔偿数额,对所有被拐的孩子来说,其实赔偿并不重要,最主要的是找到那些被拐的孩子,严惩人贩子。杨妞花这个案件一路走来不容易,这么多年以来到现在也算为她们父母讨来了公道,“虽然还需要最高法复核,但至少我们看到了这个结果。她们姐妹两人讨的公道越来越近了,我们希望这一天早日到来。”
案件回顾
1993年起,余华英及其同伙一起拐卖多名儿童。杨妞花是被余华英拐卖的儿童之一。长大之后,杨妞花一直坚持四处寻亲。2021年5月,通过网络的力量以及媒体报道,杨妞花凭着记忆中称呼外婆为“阿布袋”的方言,最终与姐姐成功取得联系。经过DNA比对,两人正是亲姐妹。
2022年1月,杨妞花向贵阳警方邮寄相关材料,希望将人贩子绳之以法。当年6月30日,根据杨妞花提供的线索,警方成功将犯罪嫌疑人余华英抓获归案。2022年7月,余华英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
2023年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余华英提出上诉。2023年11月28日,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二审开庭。
二审庭审后,检察机关提出发现余华英有漏罪未处理,建议发回重审。2024年1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发回重审。
2024年10月11日,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余华英被控拐卖儿童人数从11人增至17人。
2024年10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认定余华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决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此外,人贩子余华英的丈夫王加文拐卖儿童案已于10月25日一审宣判,王加文因犯拐卖儿童罪、脱逃罪,合并此前盗窃罪的未执行刑期,获刑十六年六个月。
1984年,余华英在大理游玩时结识了王加文,后两人结婚。1987年1月,余华英生下女儿王某。1992年,王加文涉嫌盗窃被抓;2月,王加文从监狱脱逃。1993年起,余华英陆续伙同丈夫王加文或情夫龚显良拐卖17名儿童,这些儿童均被从西南地区拐卖至河北邯郸。2004年,王加文和余华英在云南被抓。但当时,面对警方,两人却隐瞒了真实身份,之后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判决后,两人未上诉。2023年7月,王加文再次被云南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加文在服刑期间脱逃,在脱逃期间与他人拐卖儿童二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脱逃罪、拐卖儿童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加文与他人共谋并实施拐卖儿童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加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脱逃罪、拐卖儿童罪,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加文脱逃时间较长,在脱逃期间又多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加文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从轻、从宽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校对/董一凡